笔者代理过的离婚案件中,有大约2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暴现象。当然,这也是受害者们的一块心病,她们未必愿意主动诉说。
笔者都是在谈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时,含蓄地问一句:有无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
她们确实把律师当做救命稻草一般牢牢抓住,觉得法律是维护她们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家暴类问题,找居委会,居委会有的会给男方打个电话做思想工作,稍微负责任点的,会给你上门调解一下。不过调解并没有太大作用,如果靠劝能劝好的话,世界上还需要警察干什么。
然而你找了警察,警察也只不过给你调解——所以,你找了警察似乎也没什么卵用。
在有些小地方,谁的家里有矛盾,还会成为人家茶余饭后的谈资和笑柄,也就是传说中的——好事不出门,坏事成千里。根据笔者的观察,大多数遭遇家暴的女性朋友,应该还是比较注重这方面隐私的,并不希望家里事被人当笑话一样看待。
讲点实在的,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首先分析一下,存在家庭暴力的男性,大概是什么个情况。
首先,大男子主义,觉得自己是一家之主,可以为所欲为,别人必须对自己完全服从。
其次,有着惹不起的“自尊”,当然,这个自尊未必表现为面对困难的勇气和事业上的进取心,而是表现为谁都不允许惹我不高兴,谁让我不高兴我搞死谁。
第三,在外面基本都比较窝囊,或者比较虚伪,看起来像是个老好人,或者斯文人,没什么存在感。但是回到家,总能把自己的不如意和怨念,发泄到自己家人身上。 如果你对他提出一些善意的批评意见,就会被视为对他的侮辱和鄙视。
第四,用肢体或者言语暴力,来维护自己一家之主、大男子的自尊,不讲道理,不管对错,总之在这个家里,自己是个至高无上的存在就是了。
第五,如果他有点小钱,或者做出了些小成就,就更加牛逼的没边了,上述症状会继续加重。没准在带些沾花惹草,找找别的女人什么的。
在笔者眼里,这样的男人真不是东西。
真正的男人,应该是一个家里的顶梁柱。在外对人要谦和;低调,工作要勤勉、尽职;对待妻子的批评,要虚心接受,实事求是改正错误;对待孩子,要循循善诱,给予关怀。
然而,不幸的是,遇人不淑。
对待这样的情况,法律上的途径,其实是非常有限的。虽然婚姻法里跟你说了找居委会、找公安,然而并没有太大卵用。
《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跟常规的离婚相比,就家暴这个因素也享受不到太多的赔偿。
一方面是家暴认定起来比较麻烦,偶尔为之的基本不去报警;报警了未必去做验伤;验伤了未必有结果,有了结果也不一定马上等同于家暴。即便最后给你认定上了家暴,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视情节严重程度,也就在3万-5万左右的样子(除非另行提人身损害侵权之诉)。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更何况,家暴之中,还有许多是言语暴力、思想暴力(给你灌输些侮辱、歧视性的思想)、冷暴力(拒不沟通),这些就更加没法主张了。
至于大家经常在影视作品中见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把它理解为一个赔偿项目,不要从汉语词汇的精神损害去理解),大多数情况下也只能在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中作为身体受伤的赔偿。不是说精神不高兴了,心里不舒服了,马上就能要到赔偿。
如果真的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笔者建议,还是早离婚为妙吧。财产该分割的分割,孩子归女方比较好,该要的赔偿虽然不多,但还是要主张。
另外,法律之外,也要记得挫伤一下对方的嚣张气焰。可以去通过网络曝光、写投诉信到他工作单位、所属团体、朋友圈子等,好好挫败一下他的伪君子形象。
当然,这些内容应当就事论事,上实锤,揭露对方的恶劣行为,让读者自己进行评价。
不要对对方进行主观的污蔑和诽谤,防止被对方以名誉侵权为由倒打一耙。
如果你也有家人或朋友遭遇了家庭暴力,面临一个不幸的婚姻生活,笔者建议早点解脱比较好。
上述建议和分析作为公益普法,是免费送给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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