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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二、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查验)。
三、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3)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工资发放清单。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安置随军家属名单。
(8)职工名单。
四、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说明。
(3)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5)工资发放清单。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
(8)职工名单。
五、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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