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为“认知力”设定了限度,却没有论及“意志力”和他所谓的“判断力”。而“判断力”的含义是去评价目的或结果,它是《判断力批判》一书的主题。
意志力所致的行动是实践性的,而认知力的过程则是理论性的,两者形成了对比。我们必须按希腊文原义来理解这里的“理论”和“实践”,它们分别表示“看”与“做”。
实践理性的基本问题是:我们应当怎样去做?康德设想意志为自身确定了法则。从这个意义上,意志就可以被说成是自治的东西。如果我们想要找到行动的一般性原则,却又去寻找外部目标或原因,那么这个愿望就无法实现;相反,如果要揭示康德所谓的道德法则,我们就必须在自身寻找答案。
但是,这种道德法则显然不可能包括具体的条款,它不可能告诉我们在任何既定的情形下应当如何去做。在理性的实际运用中,它与理性的理论运用中的先验假设相对应。在传统的逻辑里,绝对论式和规则论式是相互排斥的,但康德认为,有些包含着“应该”的陈述可以是无条件的,这也就是他所谓的“绝对规则”。因而,他在“绝对规则”中发现了伦理学的最高原则:行动时始终要使指导自己意志的原则能够成为普遍规律的基础。
这个有点道貌岸然的说法实际上只是一种浮夸罢了,也就是希望“我对人做了什么,人也对我做什么”,这是一种否定了特殊辩解的原则。
我们发现,建立在康德伦理学基础之上的“绝对规则”,是一种形式原则,它本身不属于理论的理性范畴,因为理性是与现象相关的。由此,康德得出一个结论,由这种“绝对规则”确定的善的意志必定是本体的。
在这里,我们终于看到了本体所发挥的作用。现象遵从于范畴论,尤其是因果范畴论;而另一方面,本体却不服从这些限制。康德通过这种方式避开了自由意志对立于确定论的难题。从人属于现象世界的意义上说,人是由世界的法则所确定的;但人作为一种道德力量,则是本体的,因而具有自由意志。
这种解决方法的确很新奇,尽管它必然会与“物自体”概念一起崩溃。康德的伦理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加尔文教徒正直而严峻的倾向。很显然,唯一有价值的就是我们的行动应该受到正确原则的支配。按照这种说法,如果在道义上应该做,于是我们就喜欢做,这种想法完全成了道德行为的一个障碍。假如我喜欢我的邻居,于是在他有困难的时候,我就觉得应该帮助他。按照康德的原则,这是不值得称道的,它简直就是把同样的仁慈态度延伸到了另一个非常讨厌的人那里。因为事情变成了一系列并非出于愿望,而是依据伦理原则来履行的令人不快和抑郁的义务。行动者做事应该出于善的意志,只有善的意志才能称为无条件的善。
我们不能总是受一时冲动的摆布,这当然是十分正确的。很多时候,我们也确实在按原则办事,即使是违背了自己的初衷。但是,如果一个人所有的行动都要这样受原则的限制,也是很奇怪的。
假如有价值的是心境和意向,那么你就能够心甘情愿地陷入彻底的困境,只要你觉得这是你的责任。至于你的行动会带来什么样的痛苦后果,则是无关紧要的。苏格拉底说过,最大的恶是无知,这句话完全可以用来告诫那些为这种伦理观辩护的人。
实际上,在实践的范围内,我们不得不接受这个概念,因为离了它,我们就无法进行适当的道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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