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释义》P75-116
《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P13-20
第二节 监护
1、未成年的监护人为父母,例外情况:死亡,没有监护能力,被撤销。
2、监护的顺序法定,防止推卸。
3、原“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修改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扩大监护范围,但需经居委、村委、民政同意。
4、删除有关父母所在单位,监护人所在单位指点监护人的内容。
5、增加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
遗嘱监护仅限被监护人的父母,优先法定监护,范围不限法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未年仅限父母死亡,没监护能力情况。协议范围在法定监护人内。
意定监护,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自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6、监护争议。
居委村委民政指定监护没有终局效力。不再保留诉前指定程序,可直接诉讼。
居委村委民政法院指定监护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无需参照法定监护顺序。
7、民政部门承担兜底性监护职责。
8、撤销监护→临时监护→指定监护。
撤销监护不免除经济负担。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