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人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人的股权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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