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于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数量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对其上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4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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