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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给我的思考

“辱母案”给我的思考

作者: 梁家辉健身 | 来源:发表于2020-05-28 21:35 被阅读0次

    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聊城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

            案件起因:苏某因资金紧张,向社会人员吴学占借用民间贷款。

            案件暗线:民间贷款利率高昂

            案件导火索:吴学占雇佣民间催债团体向苏某催还债务。

            案件发生过程:民间催债团体因使用不得当的方式,促使苏某儿子起身反抗,最终主体催债人因未及时送医,不治身亡。

            案件结局:苏母儿子因防卫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是案件发生的大体过程,过程不做讨论。在这里我需要给大家分析一下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以及如果我们碰到类似的案件,应该如何做好自我防护?(以下部分属于摘抄法律文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3.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正当防卫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正当防卫限制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防卫过当的含义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2.主观过错性。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法定要求。防卫过当防卫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有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正是因为在这种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支配下造成了侵害人不应出现的重大损害结果才负法律责任3.防卫过当作为一中特殊的犯罪行为,却没有特定、具体的客体,可能是对他人生命利益造成损害,也可能是对他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害等等。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转化说,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由此可以看出,于欢个人在保护其母不受伤害时做出的防卫措施,超过正常限度致使追债主体死亡,这样的防卫措施属于防卫过当。

            那么该如何避免呢?遇到不法侵害时,根据事情紧急程度,可以选择报警。如果事情十分紧急或者警察认为证据不足无法给予受害者相应的保护,那么应该注意防卫程度,在减少施暴者痛苦的程度下,制服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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