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你会发现如果你用质、量、期、价为依据去反思梳理案件,很多事情真有豁然开朗的感觉。之前有人教我用请求权基础理论来分析案件时,特别强调目光要不断往返于要件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同样的原理,我们的目光也要不断往返于质、量、期、价与对应的要件规范之间。你看,量有争议,你会想来往文件,比如签证文件、会议纪要、工程联络单等,因为施工解释有这么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确认。价有争议,如果是固定价,一般很难争取。当然了你还得看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这也是施工解释第22条缺陷的地方,对“固定价”有歧义,其实这22条应该说的是固定总价不允许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结算款=中标价为常态,至于固定单价嘛,单项价锁定,结算款=中标单价*竣工图纸的量,很多承包方也是尽可能的通过显失公平或不可抗力的方式争取去调这个单价。量价组成的结算方式,一般也是有约定按约定,无法确定的,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来结算。至于工期,你非得分析直接原因力,最麻烦的,共同原因力造成工期延误。质有争议,你找鉴定机构嘛,至于鉴定机构非得注意资质问题,因为资质出错,重头开始鉴定,耗时太长。目前可以鉴定的,有质、期、价,这三个可以委托法院去找鉴定机构来鉴定。
涉及期的问题,主张工期延误的,最好是在锁定分析好自己履约情况,违约太多轻易不要启动诉讼,否则肯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至于来往文件,在保证双方签字认可的情况下,对留存的文件尽量保持原始状态,文字清晰,内容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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