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所以高贵,就在于他唯一可以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自 己是什么和不是什么。 世上万物中,只有人是不由外在现成的规定所决定的,而是自己把自己造成的存在。如果 说造化先天地赋予了他什么的话,那就是这种由自己来造成自己、设计自己、完善自己的能力。因此人是自然的产物,又是自然的中心,正因为这点,人对自己欣赏不已。可以说,这是 对 于人的尊严的经典性的解释。
人的尊严既然在于人的自由意志,那么,它就不一定总是导致某种道德的后果。因为自由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就在于它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既可以“堕落如野兽”,也可以“再生如神明”。
以人的自由意志有可能作恶为借口而取消人的自由意志,把人当作物来限制和处理,这就是对人的尊严的最大的侵犯。
历代皇帝用阉人来充当宫中内侍是这方面的极端的例子。推而广之,历史上一切扼杀人的自由、践踏人的尊严的制度,无一不标榜自己是道德的卫士、罪恶的敌人,实际上却在尽力制造一个阉人、废人的社会。
人具有在善与恶中进行两者择一的选择能力,这是一切道德评价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只有以此为基础的道德评价,其标准本身才是道德的。
现代法制完善的国家将道德与法律严格区分开来,不把道德的劝善罚恶的要求明文载人法律条文,除了这些 要求因标准的不确定而技术上难于实行的原因外,也正是看到以道德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去强制每个人的自 由意志,将带来不可估 量的恶果,它将使人丧失 自 己做道德选择的资 格,使道 德本身变得虚伪,最重要的是: 它彻底否定了人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的尊严,因而也否定了一切道德。
孟子日:“善教得民心”,荀子日:“有治人,无治法”,因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实际上,“民心”“人心”一旦被一些统治者“得”去,纳人到“礼”的外在规范之中,僵化和凝固起来,人民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尊严也就完全“失”掉了。
与通常的理解相反,人的尊严并不是指人处在群体关系和等级关系中的“体面”和“身份”而是指人内心对自己精神主体的自觉坚持。
一个意识到自己的尊严的人,他不会被动地或屈辱地适应舆论和社会对他的身份要求,也决不会对别人的蔑视和非人对待无动于衷。尊严首先应是自尊。
在自尊的基础上,人一方面同样地尊重别人,另一方面对于别人施加于自己身上的人格侮辱全力进行抗争。
自尊包含着对别人人格的尊重。因为真正的自尊是把自己上升到一个普遍性的个体上看待,也就是说,把自己看作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精神存在,而不是一个偶然的、肉体上的动物性存在。既然自己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存在,那么对自己的尊重就不仅仅是对自己这个偶然个体的尊重,而且是对一切人、对人性的尊重,因而,把另一个人也当作普遍性的精神个体来尊重就是自尊的题中应有之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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