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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收到政府资金,但是不确定是补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探讨:收到政府资金,但是不确定是补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3-25 07:06 被阅读0次

我公司收到一笔政府项目资金,400万元,用于购置农产品初加工的设备,我公司只有经营权没有产权 ,并且建成后每年向国家支付6%的使用费,项目文件中说,所有权归村集体。我们只有经营权  三年的使用费,并没有约定3年到期后所有权的归属,只说三年过后在商定是续签合同还是重新签订协议,问如何做账?

以前会计处理方式正确吗?

收到政府款项时,借: 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购买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补助款在寿命内分期摊销)贷:其他收益

支付使用费时,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3年后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的话,按照处置固定资产走账务处理,相当于是无偿转让给村集体。

我经过思考,给出以下思路,抛砖引玉。

上述的会计分录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的,但是根据描述,业务有两点不符合“政府补助”:

1、咨询问题中,每年需要支付6%的使用费,不具有“无偿性”。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2、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企业只有使用权,且三年以后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处于未知状态。企业通过政府补助取得资产,所有权就属于企业了。

另外,咨询中没有讲清楚的是,三年后如果合同不续签,是需要退还400万元,还是仅仅退还用400万元购建的加工设备(已经使用过,价值肯定是低于400万元)。因此,在三年后假设不续签就有两种可能性的存在。

还有一种可能性,三年后另外签署协议将购建400万元的加工设备作为政府补助,将产权移交给企业。

因此,会计处理时,根据企业已经掌握的情况,以及同类型案例的处理情况,对会计处理做出合理的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不能合理估计政府将资金或资产作为补助给予企业时,企业不能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一、假定三年后不续签合同,需要归还400万元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实际上就是企业以年利率6%取得了三年期的借款而已,且以购建的加工设备作为抵押。

1、取得资金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长期借款  400万元

2、每年实际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说明:建设期间满足资本化的,需要资本化。

3、使用资金购建设备的,完全就按照自有资金处理,正常的抵扣进项税额和折旧以及税前扣除。

二、假定三年后只需要归还设备即可

通过咨询问题描述,业务本身更加符合“租赁”业务,开始收到的政府资金400万元,只是一种代收性质,按要求用于项目建设的。

1、收到政府资金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等  400万元

2、购建加工设备

借:专项应付款等  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在购建加工设备过程中用400万元支出收到的开具为公司名称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超过400万元为购建设备支出,作为“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费用。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具体金额按照增量实际利率计算)

应缴费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72万元(400*6%*3)

银行存款(支付初始费用)

4、使用期间的折旧

借: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分摊)

6、实际支付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4万元(400*6%)

贷:银行存款  24万元

说明:如果三年后,产权仍然归村集体组织,依然按照上述的“租赁”模式进行处理。

三、假定三年后将设备作为政府补助将产权移交给企业

如果是这种情况,在收到资金时不满足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也不能提早确认政府补助,因此在前三年可以按照第一种方式,即前三年按照借款处理(不赘述,参见第一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三年后签署协议后,将加工设备产权作为政府补助移交给企业,企业此时就需要按照相关文件确认政府补助,等于是不再归还400万元。

借:长期借款  4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200万元

其他收益  200万元

四、“永续债”或“优先股”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咨询提问的业务,多出现在定向扶贫过程中。政府拿出的400万元,也没有想收回去,但是这个资金也不能完全的流向个人或企业,所以才会出现咨询问题中提到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等描述。另外,每年6%的资金使用费,也是对村集体以及村民的扶贫资金来源。

为保证利用好这笔资金以及确认扶贫资金来源的长期与稳定,所以才会设计出咨询中的条款。

业务的实质就是资金可以由企业长期使用,但是企业也需要长期的“反哺”当地村集体与村民。因此,该资金很容易就构成了“永续债”或“优先股”(具体看协议条款的描述)。由于并没有明确村集体的在企业占股,所以可以计入“资本公积”。

1、收到资金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400万元

2、购建加工设备支出,按照自有资金模式处理。

3、每年的资金使用费支出

借:利润分配  24万元

贷:银行存款  24万元

(说明:借方也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综上所述,由于协议条款比较复杂,企业结合多种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然后选择最后方案进行会计处理。

个人意见:基于谨慎性原则,建议在上述一、三、四中选择,尽量不要选择第二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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