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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6)

经济法第二章(6)

作者: 幺女江小五 | 来源:发表于2023-07-22 13:35 被阅读0次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只能发起设立,没有募集设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人数1-50股东。变更登记事项30日内申请,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注销登记。

    一人公司:自然人、法人。
    其他公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章程由股东制定,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分次、不验资。
    禁止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非法财产。

    3.出资不足
    未经出资义务的股东(同“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协助的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连带;未尽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连带。

    4.股东权利
    查阅权: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复制;查看会计账簿,需书面请求,仅查阅,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5年连续盈利不分配,合并分离转让主要财产,公司届满还存续的。前提是在股东会投反对票,流程是在决议通过60日内无法达成协议的,自决议通过90日内提前诉讼。

    分工权:形式条件,按约定,按实缴比例。

    表决权:按章程按出资比例。

    剩余财产请求权:按出资比例。

    5.股权转让
    对内,章程约定可以转让。对外,章程约定、书面通知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购买权的具体内容:继承不适用、同等条件应考虑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

    强制执行,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通知日七20日内优先购买。

    一股二卖,善意取得,第三人获得股权,受让人索赔。非善意取得,受让人获得股权。

    继承:章程约定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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