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结婚育有一女丙20岁,乙因病去世,甲与丁结婚,丁不能生育,甲与丁共同收养孤儿戊并办理登记。后丁去世。甲、丙、戊都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丁的财产,对吗?
教授张甲与保姆孙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财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请分析法院是否应支持丙的主张?
答:不对。
理由:甲作为丁的配偶,是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甲和丁结婚时,丙20 岁已经成年,丙不属于与丁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丁的法定继承人。戊作为甲丁收养的子女,应当与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作为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答:法院不应支持丙的主张。
理由:《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题中,张甲和孙乙的协议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无效事由。且乙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应按协议取得遗产。虽然丙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当法定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因此法院不应支持丙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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