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本质是价值关系所反映的本质或生产关系。不同商品价值的交换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但这种本质关系被物的关系所掩盖,呈现出它的神秘性;这种神秘性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也不是来源于价值规定的内容。
价值规定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不管劳动的具体形式如何,它们都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即人的脑力和体力的支出;
2、价值量是用一定的劳动时间来计量的,生产某种商品所费劳动时间及劳动时间在社会各部门的分配在任何社会都是为人们所关心的,只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关心的程度不同;
3、一旦劳动不是用来满足自身消费,而是采取某种形式,作为满足别人需要的劳动,这种劳动就采取了社会劳动的形式,价值规定的这些内容本身,显然不会带来任何神秘性质,但是,一旦劳动产品采取商品形式,“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取得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的形式;最后,劳动的那些社会规定借以实现旷生产者的关系,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
所以,劳动产品一旦转变力商品,物和物之间的关系就掩盖了人们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而价值关系的本质就是被物的外壳所掩盖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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