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叫金义祥,家住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上富村。我在2010年通过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欣公司)承包了株洲银泰财富广场工程项目,在工程基本完成时,开发商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进桦(简称:银泰公司郭进桦)拖欠巨额工程款,为了达到不支付的目的,雇佣数十名社会人员暴力阻挠正常施工,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目前,银泰公司郭进桦恶意拖欠我们1个亿工程款及利息已近10年,经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长达5年多的漫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判决生效,银泰公司郭进桦拖欠1个多亿工程款及利息。
令人不解的是,一个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案,银泰公司郭进桦却为此陆续聘请了数十名全国知名律师,花费上千万律师费用,却对最高法的生效判决分文未付,曾经多次扬言要“拖死我”。
目前生效判决正在湖南省株洲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执行中。在法院即将支付部分执行款时,银泰公司郭进桦竟又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纠纷起诉东欣公司和实际施工人(本人),并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我应得的1个亿执行款,案号:(2020)浙01民初883号。我认为银泰公司郭进桦在杭州中院起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之规定和法律不得重复起诉之规定。
在历经近10年的漫长维权路上,我受尽了身心摧残,巨额的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惶惶度日,每天要靠大量安眠药才能睡眠,妻儿父母担心我寻短见,也背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可以说,因为银泰公司郭进桦的拖欠和恶意重复诉讼,导致我倾家荡产,整个家庭水深火热,在社会上几乎无立身之地。我一个老百姓堂堂正正做人,历经艰难的诉讼维权之路,依然坚信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相信邪恶终究无法战胜正义。
经过多方咨询法律界专业人士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银泰公司郭进桦重复起诉我与东欣公司一案进行立案一事问题重重。具体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专属管辖,杭州中院没有管辖权。
银泰公司郭进桦在杭州中院以合同纠纷起诉。银泰公司与东欣公司仅有株洲银泰财富广场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杭州中院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管辖,仍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杭州中院对本工程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不应该立案。
二、银泰公司郭进桦第一次恶意重复诉讼被湖南高院驳回,现在第二次又重复诉讼到杭州中院起诉,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2012年,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曾在杭州中院诉讼,经法院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除欠付工程款外其他违约责任互不追究,银泰公司不再就反诉事项提起诉讼”,工程款纠纷由法院判决多退少补。而“涉案工程造价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银泰公司郭进桦拖欠1个多亿工程款利息已生效”(案号:(2019)最高民法终379号)。
2015年12月,银泰公司郭进桦违反法院的调解协议违约责任互不追究的约定,对涉案工程款、工程质量、工期等其他违约在湖南省株洲中院起诉东欣公司,并查封冻结了东欣公司5000万元资产。株洲中院审理后认为银泰公司郭进桦的诉讼理由不足,于是银泰公司便增加诉讼标的迫使案子移送到湖南省高院审理,湖南省高院认为“法院《调解协议》双方已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除欠付工程款外其他违约责任互不追究,且工程造价经最高院判决已生效”,因此,驳回了银泰公司郭进桦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号:(2018)湘民初65号案)。目前,该案在第一巡回法庭二审。
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银泰公司郭进桦拖欠1个亿工程款及利息的情况下,银泰公司郭进桦第二次又恶意到杭州中院起诉。不仅违反了“调解协议违约责任互不追究”的约定、而且还违反了“不能重复诉讼的法律规定”,银泰公司重复诉讼已经冻结了东欣公司5000万元资产的情况下,现在又违法重复恶意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1亿元执行款。其目的通过恶意重复诉讼,达到长期拖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1个亿执行款。
三、杭州中院个别法官是否存在配合银泰公司郭进桦重复诉讼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款?
从杭州中院应诉通知书中得知,(2020)浙01民初883号案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但是,杭州中院到2020年6月23日才邮寄出来,并且,在株洲中院即将支付部分执行款时,杭州中院个别法官精准到株洲中院查封冻结最高院的一亿元执行款。显然,杭州中院立案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我们,然后在精准配合银泰公司郭进桦查封冻结最高法判决的执行款后,才将起诉状副本邮寄出来,让我们老百姓疑虑重重?
四、银泰公司郭进桦重复诉讼、无理缠诉和滥诉违法事实明显,却被杭州中院个别法官无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贵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湖南省中院判决株洲银泰公司郭进桦支付金义祥工程款七千九百多万并支付利息。
2019年9月,最高法驳回银泰公司郭进桦的诉讼请求,维持湖南省高院的判决结果。
案涉工程工程款和实际施工人身份事宜,已经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判决书终审生效;已生效的《调解协议》约定合同解除后除延迟支付工程款双方违约责任互相不追究,也经最高院判决书事实认定。
但是,银泰公司郭进桦在第一巡回法庭和杭州中院对案涉工程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身份和《调解协议》不断进行重复诉讼,无理缠诉。且重复诉讼的当事人相同,与最高院判决金额相同,银泰公司企图通过重复诉讼来否定最高人民法院院的判决。如此典型、明显的恶意重复诉讼,杭州中院竟予以立案,还查封冻结最高院判决的1个亿执行款,让被拖欠10年的工程款不能及时兑现。杭州中院对立案审查是否严格把关?是否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表示,从严惩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法院干警充当诉讼掮客、以案谋私等行为,破除任何形式的“潜规则”,斩断司法腐败的“利益链”,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努力实现“不敢腐”。在长达十年的马拉松式维权道路上,无论遇到什么艰难险阻,我始终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坚信正义迟早会到来,任何黑暗邪恶的势力在正义的阳光下终将原形毕露、不堪一击,也终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在此,我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银泰公司郭进桦郭进桦重复诉讼、无理缠诉和滥诉,还我以应有的公平正义,让幕后恶意操纵者无处遁形。(反映人:联系电话:159256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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