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伤后1-3个月进行鉴定的情形:
适用于以组织器官形态结构改变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或缺损,牙齿折断或脱落,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损伤等。
2、受伤后3-6个月进行鉴定的情形:
适用于颜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单纯性椎体骨折,肢体骨折或关节韧带、肌腱、软组织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肋骨或骨盆畸形愈合等。
3、受伤后6-12个月进行鉴定的情形: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视、听觉、性功能障碍,颅脑、脊髓或周围神经损伤后遗留智力缺损、面瘫、语言功能障碍、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等,胸腹腔脏器损伤后遗功能障碍等。
4、受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形:
主要包括植物生存状态,外伤性癫痫,慢性骨髓炎长期不愈,骨折不愈合骨不连等。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