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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业绩不佳,可否发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工资?

员工业绩不佳,可否发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工资?

作者: 邵帅Jello | 来源:发表于2020-12-11 14:00 被阅读0次

        

    2008年3月1日,A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2008年3月12日,A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9年1月,A公司招聘贾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贾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9年7月,公司降低了贾某的工资,只发给贾某1000元工资。贾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9年8月,贾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贾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1000元的工资,为什么?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A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贾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贾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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