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新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将正式实施,目前所有的老版本重疾险将全部停售;而在新规之前购买的旧版本重疾险将获得“择优理赔”的特殊待遇,还在观望的朋友们可以抓紧时间了解了。很多网友问到老菊,大家都只知道有些疾病赔付难度加大了,有些赔付难度降低了,有的赔付条件更加明确了;但是具体都是哪些疾病与旧规有所区别,是更容易赔还是更难赔,许多人还不太清楚。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下。
恶性肿瘤
旧规赔付标准: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 10.33]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新规赔付标准: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 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 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 度恶性肿瘤等;(2)TNM 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结论:理赔条件相对更加严格
急性心肌梗塞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Ⅰ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Ⅱ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Ⅲ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Ⅳ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新规赔付标准: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 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 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 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 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 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 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 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 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 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结论:定义更加明确,减少理赔纠纷,新规影响不大
冠状动脉搭桥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旧规赔付标准: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规赔付标准: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 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结论: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心脏瓣膜手术
旧规赔付标准: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新规赔付标准: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结论: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主动脉手术
旧规赔付标准: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规赔付标准: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 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 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 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结论: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旧规赔付标准: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新规赔付标准: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 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 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 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 以上。
结论:理赔条件更加严格
神经系统相关疾病(一)
三、脑中风后遗症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结论:定义更加明确,减少理赔纠纷,新规影响不大
良性脑肿瘤
旧规赔付标准: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
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Ⅰ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Ⅱ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 、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规赔付标准: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
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 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 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 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 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
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结论: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
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结论: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深度昏迷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 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 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结论:新旧规范整体差别不大
瘫痪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 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 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结论:新旧规范整体差别不大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 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结论: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神经系统相关疾病(二)
严重脑损伤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 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结论:新旧规范整体差别不大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旧规赔付标准: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Ⅱ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规赔付标准: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 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 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结论:新旧规范整体差别不大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旧规赔付标准: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新规赔付标准: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 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条件:(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 机 7 天(含)以上;(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结论:理赔条件更加宽松
语言能力丧失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 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结论:新旧规范整体差别不大
器官移植与免疫系统疾病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旧规赔付标准: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新规赔付标准: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 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结论:增加了内容范围,保障范围更加广泛
终末期肾病
旧规赔付标准: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新规赔付标准: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 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 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结论:新旧规范整体差别不大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Ⅱ 肝性脑病;
Ⅲ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Ⅳ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
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结论:新旧规范整体差别不大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持续性黄疸; Ⅱ 腹水; Ⅲ 肝性脑病; Ⅳ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结论:新旧规范整体差别不大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Ⅱ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109/L ;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 ≤20×109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 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 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 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结论:新旧规范整体差别不大
多个肢体缺失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 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结论:新旧规范整体差别不大
双耳失聪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 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结论:新旧规范整体差别不大
双目失明
旧规赔付标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Ⅰ 眼球缺失或摘除; Ⅱ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Ⅲ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新规赔付标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 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 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结论:新旧规范整体差别不大
严重III度烧伤
旧规赔付标准: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新规赔付标准: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结论: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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