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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轻伤的苦肉计得逞,却构成诬告陷害罪!

制造轻伤的苦肉计得逞,却构成诬告陷害罪!

作者: 50937508c2b9 | 来源:发表于2017-12-16 23:23 被阅读0次

    制造轻伤的苦肉计得逞,却构成诬告陷害罪!

    原审查明:

    被告人朱翠芳和其婆婆刘朱氏因宅基纠纷与同村村民张素平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双方相互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朱翠芳用拳头将张素平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素平的伤情属轻伤。。

    原审判决:

    被告人朱翠芳因琐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申诉理由:

    我与本村张素平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张素平和其丈夫刘文涛为了达到让我受到刑事追究,便联系杨献成、杨文礼等人造假,制造了张素平鼻骨骨折伴错位的轻伤。致使我被涡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张素平35000元。

    再审查明:

    刘文涛为使其妻张素平的伤情能够达到轻伤,使朱翠芳受到刑事追究,便联系杨献成让其帮忙给张素平制造假轻伤,并给杨献成4000元现金。杨献成联系杨文礼,经预谋后,杨文礼在涡阳县淮中大道阳光医院CT仪器室内,朝张素平的鼻部捶击数拳,制造了张素平鼻骨骨折伴错位的轻伤。致使朱翠芳因故意伤害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包赔了张素平经济损失35000元。

    再审判决: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案原审被告人朱翠芳与张素平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张素平和其丈夫刘文涛伙同他人捏造张素平轻伤,诬告陷害原审被告人朱翠芳故意伤害并受到刑事追究。原审被告人朱翠芳辩解和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诉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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