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大骗子,才领证1个小时就离婚!赔我30万!”,近日云南昆明,发生了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离婚案。95后大学生小项,和小自己2岁的护士小陈领了结婚证才一小时,就突然提出离婚并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小项称二人登记前已经分手,因为不堪小陈的骚扰和刺激,才向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本,拿到户口本后跟小陈草率领证,结果还是过不了自己那关,于是想离婚。
但小陈则主张,小项属于骗婚,对自己今后生活造成恶劣的影响,应当撤销婚姻关系,并要求小项赔偿3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男方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对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看到这条新闻,笔者也忍不住问一句:结婚是闹着玩的儿戏吗?!
网友也纷纷吐槽:
还有部分网友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理解:
笔者长期处理婚姻家事案件,见过不少“闪婚”“闪离”的案件,但领证一小时就闹离婚的案件,还是第一次见。
虽说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结婚后离婚,随时想离就能离。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了,能负点责任吗?!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们还是一起学习一下这则新闻涉及的婚姻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小项的离婚请求
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认定有以下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当准备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夫妻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很难判离。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多时,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二、小陈主张撤销婚姻关系能否被满足
有细心的网友推测,本案中小陈不愿意离婚的原因是主张撤销婚姻关系得不到满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中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说婚姻一旦被撤销,相当于恢复了未婚状态。
小陈希望恢复到未婚状态的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但是,现实是很骨感的,她的希望恐怕只能落空。《民法典》对撤销婚姻有严格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一种是一方被胁迫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另一种是一方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很显然,小陈的情况并不满足以上任意一种法定情形。
三、小陈主张30万元的离婚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小陈要想得到离婚损害赔偿,有两大必备条件。
一是小项和小陈解除婚姻关系;
二是小陈存在法定过错,小项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小项在结婚领证后一小时即提出离婚,他这种视婚姻为儿戏,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小陈带来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
但小项的行为,并不属于《民法典》认定的婚姻中存在的法定过错,更何况两人目前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因此小陈是无权要求赔偿的。
四、小项的婚能离成吗?
我们都知道强扭的瓜不甜,勉强的婚姻不会幸福。小项和小陈上演了如此一出离婚奇葩大戏,并且闹得全国上下,人尽皆知,恐怕破镜难重圆矣。
如果小项坚持离婚,可以怎么做呢?小项可以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等一年后在起诉。这一年期间,双方须处于分居状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悲喜自渡! 相比离婚冷静期,结婚更需要冷静和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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