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过程中废标了以后,可以直接选第二名作为中标人还是重新组织招投标?
这需要看是什么招投标项目了,有两部法律规定是不一致的,一部是《政府采购法》,一部是《招标投标法》。
两者的区别:
①“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②“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①“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②“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3)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
(4)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
两者联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表明两个法是有密切联系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如果是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是规定了废标后必须重新组织招投标的,而非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中则不强制重新组织招投标,可以选第二名作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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