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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背后的规律:旧制度与新观念

冤案背后的规律:旧制度与新观念

作者: 五花马00 | 来源:发表于2018-04-06 16:44 被阅读297次

作者|五花马


最近读到一篇文章《20件冤错案背后的规律: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刑事申诉平反》,作者称:从上述冤案可以看出,很大一部分能够纠正的原因主要是靠“运气”,如“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其次是靠蒙冤者及其家人的长期申诉信访,得以引起“两高”重视,重启复查予以纠正。上述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制度来平冤的。

文中引用的20件案件,其中真凶再现11件、长期申诉5件、亡者归来3件、同案犯归案1件。真凶再现、亡者归来是极小概率偶然事件,对比当事人长期申诉信访所占比例,几乎是三比一的悬殊对比。但作者并不认为当事人申诉信访,最高司法机关复查纠正是正常的刑事申诉,因此,20个案件平反方式属于“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刑事申诉平反”。作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自我纠错为主的刑事诉讼审判监督制度有问题。

当事人向最高司法机关申诉信访是不是正常的刑事申诉方式?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十条: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百七十七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由上可见,当事人向最高司法机关申诉依法有据,是正常的刑事申诉方式。

这篇文章与何家弘、刘译矾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的《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制度实证研究》一文的观点与内容基本相同,相较之下《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制度实证研究》一文更为流畅清晰,主旨意思是:自我纠错的申诉再审制度存在缺陷,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导致申诉复查难、再审改判难。进而提出对刑事申诉复查机构和再审案件的证明标准的改良建议。

毛立新在《冤案三项特征,再审启动困》一文中,亦提出:实践中司法部门掌握的启动再审标准,大大高于法定标准,基本上是按照“确有错误”的标准操作。另外一个大问题,出现在制度设计上,现行申诉机制是两级申诉,第一级是作出生效裁判的省级高院,高院会自己认为自己判的案件有问题吗?从心理学上来说,一般不会认为有问题,即使认为有问题,也不会轻易改动。

张保生教授在《刑事错案及其纠错制度的证据分析》一文中给出这样的启示: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所有真理都是概率真理。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不可能达到 100% 的符合度。“主体和客体发生作用的结果,达到主观和客观的符合度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这种认识就具有真理性质。”因此,对侦查活动提出“命案必破”的要求,不愿意承认有人类破不了的“冷案”;对起诉活动提出 100%准确率的要求,不愿意承认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在审判活动中强调“有错必纠”,追求“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甚至制定非理性的错案终身追究制度,都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这些问题,给我们提出了理论上正本清源的任务。

证明标准、纠错机制,指向的都是办案机关。如何在错案救济中克服来自原办案机关的阻力,这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

美国学者迈克尔•拉德列特和雨果•贝托合写的《虽然他们是无辜的》一书,以30万字的篇幅将20世纪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几十件死刑冤案公诸于众。

23个案例涉及了150名左右的被告人,他们被错判为死刑,但是最终在执行死刑之前冤案昭雪。这些无辜者之所以能够死里逃生,往往都是靠了那些意外出现的好运气。司法系统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是最主要的。“决定另外一个人的死刑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一旦你作出了这个决定,那就很难追悔。正是因为这个原故,人们根本不敢相信自己作出的是一个错误的决定。”

在这些案件的蒙冤者中,甚至有些人是在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数小时或者几分钟之前才得到暂缓执行的命令,因而才获得了后来洗冤昭雪的机会。谁又敢肯定每一个被错判死刑的无辜者都能遇上这样的好运气呢?面对这种易于出错的刑事司法系统,应该采取何种措施予以改造?

德籍学者兼律师马克思·赫奇堡在他针对刑事案误判的研究中指出:“无辜被治罪的人数不胜数,让人们睁开眼睛正视这个可怕的事实,是科学的使命。唤醒懈怠冷漠的心灵去关注这一事实,是道德的使命。”针对死刑惩罚,他补充说:“必须对所存在的任何一个疑点进行澄清之后,才可以做出死刑的判决。”然而,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实际运作方面,根本不存在为了被告的利益而把任何一个疑点都澄清的可能。

当我们翻看这些发生在异域的死刑误判,会愈加感慨司法自纠机制的无助。不同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的司法和刑罚体系,却发生着相同的误判,甚至误判的被揭露也多沿袭着“真凶落网之日才是冤者获救之时”的固有套路。相当多的案例表明,让无辜者洗脱冤屈并不是基由司法制度的完善,或者说主要不是基于司法自我纠错功能的发挥,而仅仅是碰上了好运气。

如果承认误判是司法的代价,且这种代价任何司法制度都不能完全避免,那么,提前预防与事后纠错就应该是司法的内在肌理与运行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中国法律评论上发表题为《关于冤假错案的两点思考》的文章。第一,冤假错案究竟是怎么形成的?1.正确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2.“运动式”执法和“命案必破”的口号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3.法律设计的体制、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4.不重视、不愿意听取甚至排斥不同意见。第二,如何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1.真正树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执法观,信守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案;2.完善体制、机制,使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3.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4.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5.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6.重视刑事控告、申诉检察和派驻监所检察室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事实上,司法体制中并不缺乏“悔判”的制度设计,三大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申诉与再审制度。然而,现实中的“官不悔判”却让这些制度设计踏空。悔判,则面临责任追究可能权杖不保;不悔判,则等同于一错到底,只要不翻案,个人乃至个人背后的集体的风险都会大大降低。在这样的风险评估面前,要靠司法自纠来清理司法误判,几乎是不可能的。

《美国八大冤假错案》是美国学者柯特勒教授讲述美国历史上由于政府滥用权力导致的八个冤案。书中一再指出,美国的行政官员、议员和法官,为了政治需要和个人目的,是可以滥用权力和破坏法治的。他用大量事实证明书中叙述的八大冤假错案,就是美国政府官员为了政治需要和个 人目的制造的。而且,他还深入揭露了美国政府制造冤假错案造成的对美国社会制度的尊严和人民灵魂的危害。它们还造成了恐惧、疑虑和胆怯的气氛,削弱了人民的士气、创造性和勇气,窒息了独立性,助长了麻木不仁的观念。

法治的有效性是有条件的。首先,法律的内容必须是人所共知并易于遵守。其次,法律是由掌权者来保护和执行的。因此,掌权者在保护和执行法律时,必须公正无私,必须避免因政治需要或个人利益而运用镇压手段;必须保持法律程序公开化;必须使全体人民真正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和约束;必须允许人民根据法律进行反抗。掌权者还要有足够的远见,能够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而牺牲眼前的目标和利益。尤其重要的是,要使掌权者在执法时满足上述这些要求,仅仅依靠掌权者的“自我约束”是绝对不行的,必须在社会制度中建立分权制,即相互独立的权力机构相互监督和制衡的制度作为保证, 必须有法律的自主性作为保证,使执法者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裁决。

吴思在《最高权势的自我纠错 》中说:“平反和清算都是对正义的恢复。这种纠错机制的要害,就是避让权势。在皇权独大的帝国制度中,权势可以压倒正义,正义只能作为维护统治的手段退居二等。面对最高权势制造的冤案,正义最好保持沉默。碰上嘴硬的言官,拼了命也要鸣冤叫屈,他们很可能成为新的冤魂,下狱贬官,廷杖瘐毙等等。嘉靖和万历皇帝经常这样堵人们的嘴,也确实能堵住一时。但皇帝的寿命毕竟有限,任何权贵都无法永远掌权,正义最终还是有机会说话,把冤案翻过来。正义对权势无可奈何。权势对时间无可奈何。后来的权势又需要声誉和稳定,正义与声誉和稳定的铁打关联也让人无可奈何。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又都拿对手无可奈何,于是,平反就成为各方博弈的一种均衡,大家在这里打了个平手。在这个过程中,时间是一个重要因素,时间的变化意味着利害主体的兴衰更替。倘若把三权分立看作彼此制衡的横向纠错机制,平反昭雪就是纵向的纠错机制。横向纠错并不排除依靠时间澄清某些难题,但帝国制度延续两千多年,主要用熬时间的办法耗赢权势,而不是澄清难题。”

说一千道一万,改造自己,总比禁止别人来得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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