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一位友人说最近被人告到劳动局去了,被告的原因是没有和该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本来小公司嘛,员工合同一向都由人事负责,这名员工入职之后,人事找他签合同,他找借口推拖说晚一点再签,结果粗心大意的人事就把这件事给忘记了!
过了三四个月,这名员工提出辞职申请,顺利离职后没两天就把公司告到劳动局,要求赔偿未签定合同工作时间双倍工资。
在劳动仲裁庭上,友人提出该员工是自己不愿意签订合同,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而人事做为该公司的员工,所提供的证词也不能完全采信。
最终,经劳动仲裁庭调解,两方协商一致为赔偿2个月工资。
友人觉得挺冤枉的,但也只能花钱买教训。真是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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