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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复婚,婚复财不复

离婚又复婚,婚复财不复

作者: 邹添华007 | 来源:发表于2019-02-27 14:59 被阅读13次

    案情介绍:

    李某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高管,陈某在一家民营企业做财务,两人是大学同学,在学校期间就开始恋爱。毕业后,两人都来到了深圳并于2006年结婚。婚后在2009年育有一男孩,同年两人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2016年,李某因外遇被陈某发现,两人开始发生矛盾。2017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陈某抚养,房产归陈某,各自使用的车子归各自所有,离婚后的房产按揭由陈某负责偿还。同年的8月,两人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房产由于有按揭,所以之前的离婚也没办理更名过户,复婚后按揭款都是李某在负责偿还。

    2018年5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产及房产按揭。陈某收到起诉状后通过朋友联系到我们,寻求帮助。

    争议焦点:

    了解案情后,我们梳理出案件的焦点在于:1、房产是共同财产还是复婚后的婚前个人财产?2、房产按揭是共同债务还是复婚后的个人债务?

    分析意见:

    一、房产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复婚并不会产生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的《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离依照这一规定,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归属,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约定的效力。

    在此案中,之前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复婚后,之前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原共同财产已成为各自的婚前财产,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们的分析意见是,虽然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不影响争议房屋归陈某所有的法律属性,因为这是她的婚前财产。

    二、房产的按揭债务问题涉及到银行这个债权人,我们了解到了房屋在按揭时虽然是以李某的名义办理的,但陈某作为共同还款人也是在按揭合同上签了字的。对银行而言,李某跟陈某都是按揭款的债权人,有连带清偿的义务。

    在没有经过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李某跟陈某虽然有权对该按揭债务由谁负责清偿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的效力并不能溯及到银行。万一发生断供情形,银行是可以同时向李某和陈某发出偿还请求的。

    所以我们认为,房产按揭在第一次离婚时已经转为陈某的个人债务,但李某与陈某的这种约定仅在两人间有效,不能溯及银行。

    办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为李某与陈某是有很深的感情基础的,虽然发生危机导致感情破裂,但生活仍要朝前看,过于纠结过往的对错在离婚时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毕竟两人还有共同的小孩。如何能让小孩更健康的成长,少受父母离婚的负面影响,尽快建立两人的沟通新模式或许才是更重要的事情。

    最终这个案件经过我们的积极沟通,李某与陈某的案件还是调解结案了,算是有了一个和平的结局。在此,祝福他们今后的生活能够平和,能够尽早找到属于自己的新幸福,并祝福两人的小孩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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