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之间对于辅导班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 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但在报辅导班时已经征得对方同意,应当由双方分担;
3. 没有约定,为子女选择只是抚养子女一方的单方意愿的,双方协商解决。
4. 如果协商不成,且对方确无经济能力的,不宜判决其承担辅导班的费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是这样规定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解释,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单从字面出发,从这条可以总结出我国抚育费的给付范围是成年子女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和必要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维持正常生活的费用、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维持正常生活的费用。
也就是说,包括本科在内的高等教育均被排除在教育费用之外,而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也不再是一种法定义务,而是一种可以由父母选择行使与否、与子女达成教育费协议所产生的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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