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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1644—1906)》作者:

《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1644—1906)》作者:

作者: 刘书朋 | 来源:发表于2023-02-17 00:35 被阅读0次

    。。今日书朋推荐 || 编号:[1529]

    。。ISBN: 9787208177048

    。。内容简介。。

    本书综合编年体官修史书、各类典章、档案、文集、年谱、笔记等史料,对清代刑名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详细梳理。同时,在制度史研究中引入对人、事的考察,刻画了具有相当专业素养的刑部技术型官僚形象,由案件的驳议往来,再现刑部与其他中央机构及地方官员在法理、人情、利益交织情况下的多重博弈。

    全书通过分析清代皇权在刑名体系中的环节性作用,揭开了有清一代如何提升刑名体系的运作效率,以维持全面制度化治下的政治与社会稳定,由此缓解统治合法性的危机。

    。。作者简介 。。

    郑小悠,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北京市第十二届青联委员。研究方向为清代制度史、政治史,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擅长历史文学、历史普及类作品的写作,已出版《年羹尧之死》、《清代的案与刑》、《九王夺嫡》(合著)、《英和日记》(整理)。

    。。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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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的将刑部进行的流程、制度、职官角色进行研究。举例详实。大清王朝通过加强刑部职权来带动、协调清朝刑名事务的运行,是清朝维护社会治安和统治秩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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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然大要则有两事:一曰赋敛轻,一曰刑狱平。赋轻则不至竭民财,刑平则不肯残民命。”这一本很学术,对非专业人士不那么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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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沦陷期间半卧在床上读完了。应该说,对于我这个法制史外行而言,这是一本很优秀的历史著作,并不局限于法制史层面,读者可通过清代刑部与诸种机构、势力之间的互动,及其历时性的演变,得窥帝制晚期政权运作之一斑。诚如友邻短评所言,称之为“活的制度史”是颇为恰当的,此外,一个感慨是,此是作者在博论基础上修改而来,我自问在博论写作中做不到如此细致与不厌其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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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人看来,注重人情关系和司法机关的法律专业化进程是极端矛盾的两件事。但以清代刑部的具体情况来看,二者似乎是同时出现,并行不悖的。一方面,随着铨选制度的调整,刑部堂官、司官在部任职的时间越来越长,堂官对司官前途的决定权越来越大,司官对堂官的人身依附性也越来越强。因此,刑部堂司之间较此前更易结成利益共同体,无论是在部的堂司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各自迁转到其他职位之后,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并在其日常政务工作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随着铨选制度的调整,堂官、司官在部任职的时间越长,刑部官员的认同感和封闭性越强,刑部司官的仕途前程和他的法律专业素养关系就越来越直接,刑部官员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以及刑部办案的法律专业化程度就越来越高。这种既矛盾又统一的存在,是清代刑部的突出特点。

    我试着用如下思路对清代刑部的这一特点加以解释:它存在的土壤仍然是君主专制下的官僚行政体制。刑名,即现代意义上与法律相关的一切活动,作为国家行政的一部分,并没有任何区别于其他行政活动的独立性。法司官员,即现代意义上作为法官、检察官的那一部分人,没有特殊的培养、考试、铨选、晋升体系,而是与其他行政官僚混合一体。随着人口资源矛盾的激化,社会治安状况的日益严峻,国家必须拿出有力的办法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而法司和法司官员的专业化是其必由之路。如果试图在固有体制基本不变的条件下加强法司官员的专业性,那么延长其在本系统内的任职时间,以其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作为考绩标准,让有专业素养的堂官更多掌握下属司官的仕途前程,都是既有可行性,又能在短期能显现出效果的方法。但是,既然仍然根植于旧的士壤之中,这种技术层面的改革效益,就难免与旧土壤中的旧问题相伴生,甚至对其有更大的刺激作用。刑部堂司之间的人际关系问题,就是这种矛盾的体现。

    (pp.2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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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而言之,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四五十年间,清帝国困于人口激增、地域扩张迅速的根本原因,出现了地方刑名资源严重不足、地方政府控制力下降的问题,直接导致原有“同层集权、上下监督”的刑案审转体系运转不灵,产生异化倾向。表现形式为内地积案累累、京控不断,边、海疆局部地区暴力冲突频发,经常处于半军管状态。面对这些问题,清帝不断调整策略,竭尽所能解决点状分布于各地的治安隐患,试图挽回“中衰”之势。其首选之策,还是强化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力图对地方的失效进行补救,如加强刑部、吏部对地方官的考绩监督,大量派遣钦差特别是刑部官员外出审案等等。

    不过,加强中央权力以挽救地方法司堕落的举措,在面对道光年间进一步激化的社会矛盾时,显得收效不佳。因此,到道光后期,清廷已经有谨慎放权之举,即根据具体事项在局部地区施行重犯的“就地正法”。当然,放权的主动权终究还在中央手中,这与太平天国军兴以后的被迫放权有本质区别。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西方管理学界提出所谓 “权变理论”。“权变”即权宜之变,是机构在管理实践中,根据所处环境的发展变化而随机应变,以适应新的外部条件,并再度对其施加影响。清代刑名体系的设计,本来出自一种“防弊”的需要,然而凡事利弊相乘,防弊之政在一段时间之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制度本身的漏洞被执行者发现利用,就出现了制度异化的问题,给整个体系的运行造成障碍。居于体系中心位置的刑部在感受到压力的同时,即需采取一种“权变”的姿态,随时对整个体系,以及自己本身的运行进行调整,来适应、弥补这种压力带来的问题。应变的姿态如能产生效果,维持体系不发生质变,即意味着体系本身尚有弹性。可惜,这种弹性被即将到来的太平天国运动彻底打破,战争结束后,中央政府日益衰弱,旧制再也无法被恢复了。

    ……当然,从根本上讲,太平天国军兴以后,随着地方督抚的坐大,清王朝固有的中央集权体制已经全面动摇并走向崩溃,刑部在刑名系统中丧失固有的地位与权威,不过是其中的一个侧面。

    (pp.394-9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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