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法律】在供应链服务协议中约定打官司的法院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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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1.深圳市H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Y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即Y供应链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后来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未涉及管辖权的约定。
2.后双方发生纠纷,Y供应链公司向自身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H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3.问题:Y供应链公司可以根据《供应链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H公司吗?
法院观点
4.福田区法院一审裁定对案件有管辖权,H公司提起上诉。
5.深圳中院二审认为:
5.1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供应链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即被上诉人Y供应链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
5.2此后的两份《补充协议》均未对该管辖条款进行变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H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H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解析
6.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下面将围绕三个问题进行解析。
7.协议管辖有法律效力吗?
7.1《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规定是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管辖是有法律效力的。
7.2本案中,双方在《供应链服务协议》约定了向Y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福田区法院是Y公司的所在地,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告住所地”,因此,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福田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所以,在供应链服务协议中约定打官司的法院,该约定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8.协议管辖有什么注意事项?
注意1:通过书面方式,而不能通过口头方式进行约定。
注意2:适用纠纷类型是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而侵权或涉及人身属性的纠纷则不适用协议管辖。
注意3:选择的法院应该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并注意选择法条列明的五个地点的确定性及“等”字背后可能的不确定性。
注意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四级法院)和专属管辖(涉外、海事、知识产权等都有专属管辖法院)的规定。
9.协议管辖有什么作用?
正面作用:从风控角度考虑,根据供应链交易的具体特点和需求,提前在服务协议中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交易完成或纠纷解决提供确定性及保障。
反面影响:由于复杂的供应链交易可能具有多重特征(如买卖、代理、保管、融资等),以及多个参与主体,如果不存在协议管辖,各方将根据自身需求及法律对不同情况下管辖的不同规定而主张管辖的法院,将争议不断。
法条链接
10.《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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