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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重点——刑法溯及力

法考重点——刑法溯及力

作者: 烟柳平生 | 来源:发表于2019-04-08 09:41 被阅读0次

    每天花几分钟学习法律知识。

    我是老柳,带你走近法律。

    今天学习司考考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法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重点!

    我国刑法中的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具体如下法条解释)

        法条解释:

    一、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二、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三、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

    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我是一名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在闲暇之余和你一起来了解法律的知识。如有不对,请您大胆指教,我定虚心接受。

    法考重点——刑法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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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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