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章主要讲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任是一种透支信息的行为,而是关于背信的制裁的可能性。
卢曼认为,信任建立在幻觉之上,可利用的信息少于保证成功的信息。也就是说,信任是我们依靠自己已知的信息,去推断或者预测出信任对象的信息。就好比信用卡一样,从银行账户中写一张超出账户余额的支票,于是账户就被“透支”了。同理,信任就是一种对信息的透支。
第二个内容就是关于制裁的可能性。这里的制裁包括对信任者和被信任对象的两种制裁。制裁分为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在不同的社会系统中,二者发挥着不同重要程度的作用。
在卢曼看来,信任和法律只是在很简单的社会系统中彼此相等。在这种系统中,所有社会系统成员都彼此熟识,所以该系统的基本法规引导他沿着社会的典型化的信任方向走,在这种系统中,法律与信任的机制是不可分离的。
然而在比较复杂的社会系统中,法律与信任不可避免地相分离。遵守法律只能是间接地、非个人地由社会促成动机,只能借助“最终手段”、即物质暴力才得到保证。而且司法上照搬法律条文也很好地表达了法律与信任间的分化。
第二种,对于相互依赖并且生活在同一熟悉的系统中的参与者来说,人际关系的微妙等形成一种前提,开启了相互制裁可能性的客观的结构,这种结构产生了信任。简单来说,我们可能熟悉我们与他人共享的系统的特殊结构属性,从而获得对建立信任来说必不可少的支持,所以克服了所缺乏的对信息的需求。
在这种复杂系统中,关于信任者和被信任对象,制裁是相互的。对背信负责任不一定是被信任对象。卢曼说,信任建立不可或缺的要素:因为它们同样构成罪责推定,从而也构成在社会上丢脸和受谴责的风险。如果背信发生了,第三方将决定,或者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他们将认定谁对背信负责任,或者他们指责信任者幼稚和愚蠢。如果信任者放弃了提供制裁的权利,他可能因而丧尸有利于自己的罪责归咎的可能性,并发现自己成了谴责的对象。
其实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对被信任对象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如果你信任了不该信任的人,那么不管后多坏,你反而会成为大家指责的对象。卢曼总结为,道德在罪责推定中起的作用,远超出法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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