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罗翔《法治的细节》
罗翔《法治的细节》罗翔老师这句话主要是针对性侵犯罪来说的,不论是同意或者不同意,并不能只用简单的客观事实来判断。
只以客观事实作为判断标准,本身就是一种偏见,只有进行客观公正的价值判断,才能发现事实的真相,才能提现公平和正义的价值。
关于性犯罪的判断标准经历了4个判断阶段。
第一个阶段:与男强女弱的观念相关,女性要作出最大限度的抵抗,才能裁定为性犯罪;
第二阶段:女性地位得到提升,但女性要做出合理的抵抗,才能被裁定为性犯罪;
第三阶段:女性地位进一步加强,只要在行为过程中出现“不”的表达,就构成性犯罪,好比两性之间刻意的忸怩,若是事后追究是不是也算是性犯罪呢;
第四阶段:只有一方明确表示同意才能实现性行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就可能构成性犯罪,哪怕情侣之间偷亲一下;
个案层出不穷,法律与到的之间的平衡几近被打破,但可以明显观察到,法律经过4个阶段的改进完善,从以往的性风俗保护中解放出来,不断的向促进人们内在的道德约束靠近。
性犯罪是极其恶劣的行为,法律的判断标准需要不断完善,针对不同的行为应该依托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采用不同的标准。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追求法律的正义是人类发展历史不可或缺的一项进程,尊重客观事实,但更应该做好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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