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江歌被害案开庭第一天凶手城市枫及其辩护律师老洞大开的说:第一刀是致命伤,但没有犯罪故意。后面害怕要高额赔偿款才补了9刀,这9刀虽有犯罪故意,却不致命,所以他所犯的罪为“杀人未遂”。
然而,下午法医就完全推翻了他们的说辞:颈部中刀11-12刀。颈部贯穿伤从右进,从左刺破颈部大动脉深达6.5-8mm(动脉到皮肤的距离为3.5-5mm),且同一个伤口重复刺入两次,即刺入后拔出继续刺的第2刀。
我将陈世锋及辩方律师所说的这种分开论罪法简称1+9分解法。
我国的法律制定上是基于国际法准则进行订立的。所以故意的范畴,是适用于中外法律的。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犯罪动机上,假设陈世锋属于激情犯罪,临时起意要杀害江歌,当他刺向江歌的时候,他已经知道这刀刺下去,江歌将承受怎样的损害结果。
从江歌颈部受伤情况来看,陈世锋右手持刀,从江歌的右颈刺到左颈动脉,就是用刀直接抹了江歌的脖子啊!
第1刀的性质完全就不是陈世锋说的那样,没有犯罪故意。
什么是犯罪故意呢?
从法律角度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即为故意。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损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也就是说,作为任何人都能知道,颈部是致命的地方,陈世锋也应当知道,但他还是朝着颈部狠狠刺过去了。他知道江歌会死,也希望她死。
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是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一个关键因素。当陈世锋第一刀狠狠刺向江歌,割破了她的颈动脉,“血像瀑布一样喷涌而出”,彼时,如果没有急救措施,江歌必死无疑!
然而陈世锋显然不太放心,拔刀后再次刺入同一个伤口。从这个细节可见,陈世锋已经是明知江歌必然会死,并且希望江歌死,这不完全符合直接故意的定义吗?
不管陈世锋及其辩护律师如何辩解第1刀和第9刀的关系,第1刀刺中的位置和深度已经完全达到了直接故意的犯罪动机。
这也就是说,第1刀刺穿颈部动脉是直接故意,而后面9刀是在积极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的犯罪故意,犯罪恶意第1刀次之,后9刀甚之。
所以陈世锋故意杀害江歌不属于杀人未遂。
什么是既遂和未遂?
如果陈世锋想要江歌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她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是故意杀人。
如果陈世锋只想伤害江歌,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当是故意伤害。
但请看,犯罪动机是伤害,而结果是出乎意料之外的,才是伤害。
陈世峰是不是只想伤害江歌呢?不是。
陈世锋第1刀直奔江歌颈部动脉,且两次重复刺入。其深度达到6.5-8mm,其意图明显是奔着致江歌于死地的损害结果去的。
陈世锋的犯罪属于故意杀人既遂。
可笑的是,陈世峰及其律师的1+9分解法,抛下所谓的大疑点,不过是无稽之谈,是用皇帝的新衣来寻求自我安慰,是侮辱全世界人们智商之拙作。
理解辩方律师特别想赢的心态。但如果为了赢得案件和打出自己的名气,不惜违背常规和道德底线,得到的只是污名和恶名。
不过,我们不得不说,这场战争,最先赢的是陈世锋的辩护律师了。
接下来静待法庭接下来的审判。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