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案件都是原被告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有些案件的原因在于原告,但大部分原因在于被告。
被告不履行义务是导致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民事纠纷一般不会产生惩罚性的后果,违约者者最大的代价往往局限于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违法或者违约的成本低。
正是因为民事违约行为的代价低,使得某些欠钱不还的人,不是没有钱,而是有钱也不想还。
欠款人一旦有了逃债的想法,就会找各种借口推托逃避,甚至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债权人反而低三下四地一次次催要,一次次失望,最后不得不提起诉讼。
有些案件在起诉之后债务人会还钱;有些案件判决后债务人也不会还钱;有些案件申请执行后债务人也会躲避执行,继续耍赖。
在有些案件的审判调解中,或者执行和解过程中,债务人讨价还价,哭穷叫屈,债权人反而一再让步。欠钱的人成了爷,债权人成了孙子。
法院为了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会给他们上征信,俗称“黑名单,这些失信被执行人俗称为“老赖”。“老赖”是不诚信行为的最高表现,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为了惩戒那些欠钱的“爷”,应该有更有效的强制措施。像司法拘留、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进行跟踪定位等强有力的手段应该落到实处,使欠钱的人无处躲藏,真正产生畏惧,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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