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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一)

诉讼时效(一)

作者: 情小歌 | 来源:发表于2019-02-05 21:42 被阅读13次

    诉讼时效可以分成两种,狭义上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

    诉讼时效,又可以分成最长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原则上是三年,称之为普通短期诉讼时效,相对应的还有特殊诉讼时效。是根据不同的目的而设置的不同时效期间。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许多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人,经常会怠于行使权利,当你想向别人讨回欠你的钱时,如果不是急着用钱,你可能会一直拖延,等到真正缺钱了再去讨债。只有讨不回来的时候,才会想到动用法律手段帮助讨债,于是,所有讨不回债的人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管这个债是什么时候欠下的,也不管这个债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哪怕是一毛钱也会提起诉讼。这样的结果就是大量案件诉讼到法院。

    但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法官的精力是恒定的,如果要求法官都处理这些案件,不仅是不现实,更是不可能的,法官不可能一天二十四小时如机器人般地审判案件。所以就有必要减少这些案件的数量。

    立法者站在社会的角度,结合法学家的建议,发现了这类案件数量巨大的原因之一是人们怠于行使权利,缺乏积极性,在拥有权利时往往不主动行使,却等有需要的时候才行使。所以提出的解决方法之一就是设立诉讼时效。即权利人在拥有权利后一段时间内,如果持续地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行使权利,那么就让这个权利的义务人获得一种“抗辩的权利。”在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采取这样的立法设置:给予义务人权利而不是直接取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不允许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立法者特备的意图,也是其高明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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