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刑辩律师王玉琳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对被害人抢救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会影响量刑结果吗?结论是肯定的,会减轻。
案例:某年某月某日,在博克图市某小区,艾某因为女友付某提出分手之事儿将其绑架,索要与付某交往当中的资金投入。付某的新男友接到消息领着当地公安派出所警察一起解救,在破门而入时,艾某向付某胸部捅刺了一刀。艾某被当场控制,付某急送医院抢救。
在医院急诊时,按照医生要求做了CT、B超等等检查,花去三个多小时时间后付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绑架杀人,公检法非常重视,结果可想而知,被告人被判死刑应属必然。
被告人艾某委托本律师辩护。查看了对付某进行抢救的医院的情况发现急救室在一楼,但是CT检查室在六楼,通过电梯通行。B超室在四楼也是通过电梯通行,抬着担架跑上跑下不可能。
在这三个科室直接办事儿不仅挂号排队,电梯排队,就诊检查也需要排队总共下来,医疗时间全浪费在路程上,而被砍伤的当事人内出血从未停止,虽然经过配合医院的检查最终有了设备检查结论,但是剖腹探查术,急救缝合术等均被延误,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的责任明显是医疗过程造成。被害人的致害损伤主要因素是被被告人用刀捅刺,但是救治当中的医疗懈怠成了次要因素,本案医疗缺陷明显,不排除被害人是未得到急救医疗而导致死亡。
在开庭当中我重点强调了上述意见进行辩护。结果,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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