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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之帮助犯-附思维导图

共同犯罪之帮助犯-附思维导图

作者: 学子CH | 来源:发表于2019-03-22 22:01 被阅读0次

    学子 CH 的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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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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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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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立的帮助犯(明知+紧迫促进)

    判断标准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案例:

    例1, 甲每天给乙开设的赌场送盒饭,不构成开场赌场罪的帮助犯。

    例2, 乙在撬门时,累得口干舌燥、两眼昏花、体力不支,难以继续。甲及时递给乙一杯咖啡,使得乙能够继续撬门盗窃,甲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例3, 甲来到五金商店买螺丝刀,店主问:“用来干什么?"甲答:"盗窃。”店主仍出售给甲。店主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责任阶层

    要谴责帮助者,要求帮助者具有帮助故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

    第一个“故意”

    在违法阶层,帮助者对实行者有意思联络,具有违法连带性。

    在责任阶层,帮助者是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是可以谴责的。

    帮助犯作为一种犯罪种类,无论是违法阶层的“犯罪”,还是责任阶层的“犯罪”,都只能是故意犯,而非过失犯。

    注意:

    故意提供不具有法益侵害危险性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帮助犯是故意犯,所以给帮助犯定的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类似交通肇事罪的帮助犯,本身就是错误说法)。

    案例:

    • 例1:甲欲杀死丙, 向乙借枪,谎称去打猎。乙没有尽到谨慎汪意义务,疏忽大意,便将枪借给甲。甲拿到枪杀死了丙。
    • 客观上, 乙的行为给甲的杀人提供了帮助,但是主观上,乙没有帮助甲杀人的故意。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 例2:甲欲杀死丙,对乙谎称:“我去盗窃丙家, 你帮我望风。“乙不知情,答应照办。甲入尸杀死丙。
    • 客观上,乙的行为给甲的杀人提供了帮助,但是主观上,乙没有帮助甲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虽然乙有帮助甲盗窃的故意,但是客观上甲没有盗窃行为,乙也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乙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帮助犯。该案例被2017 年卷二第7 题原封不动考查。

    第二个“故意”

    功能:区分帮助犯与间接正犯

    帮助犯与间接正犯对关系:A(帮助犯)与A+B(帮助犯+支配力)

    案例:

    例1:乙打猎时疏忽大意,以为前方的丙是野猪, 准备开枪,但枪里而没有子弹。旁边的甲看到前方是丙, 为了杀死丙, 故意将自己的枪借给乙, 隐瞒其相。乙开枪打死了丙。

    在违法阶层,违法是连带的,甲乙共同制造了违法事实, 甲对乙制造违法事买具有促进作用,构成帮助犯。在责任阶层, 责任是个别的,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此基础上,有观点认为, 甲欺弱了乙,对乙具有支配力,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例2 :(毒药杀夫案),甲以力某女乙欲杀死其丈夫丙,便将一包毒药交给乙, 没有明说是谣药, 以为乙会知道是毒药。乙将该药喂给丈夫,导致丈夫死亡。但乙没有杀夫之心,也不知道是靠药,以为甲送的是补药。

    在违法阶层, 违法具有连带性,甲乙共同制造了违法串买, 甲是帮助犯。在责任阶层,责任是个别的, 甲构成故,恶杀人罪的帮助犯,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没有欺骗乙, 没有将乙作为杀人工具的故意,没有买施间接正犯的故意,只有帮助的故意, 对乙没有支配力, 因此不构成间接正犯。

    违法阶层

    帮助行为

    帮助形式

    物理上的帮助
    心理上的帮助

    帮助时间

    在实行犯实行行为终了之前,构成帮助犯。

    在实行犯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构成窝藏、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妨害司法罪。

    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对因果性

    帮助行为要成立帮助犯,要求其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也就是说,有可能的帮助作用)

    案例:

    • 甲绑架了乙的智障孩子丙,然后让保姆照料丙,给丙做饭冼衣,并告知保姆绑架事实。保姆不构成绑架罪的帮助犯,因为照料行为有益于丙。
    • 甲欲杀窖丙,让乙提供一包毒药,乙答应,购买毒药时,被卖家欺骗,买到面粉,不知情而提供给甲。乙不构成帮助犯。

    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尚未连接上(未到位)。

    案例:

    • 甲欲盗窃丙的车,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拿落有用的钥匙去甲家。
    • 情形一:在路上乙的钥匙被小偷偷去了。甲自己盗窃既遂。
    • 情形二:乙到了甲家,甲不在家,甲打电话让乙将钥匙放在自己的信箱里。乙不慎将钥匙放到甲邻居的信箱里。甲未拿到钥匙,自己盗窃既遂。

    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的因果性

    当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危险流连接上后,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

    当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有因果性时,帮助犯便既遂。

    也就是说,在正犯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帮助行为要发挥实际贡献,正犯结果的发生要体现帮助行为因果性,才能构成帮助犯既遂。

    案例:甲欲盗窃丙的车,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交到甲手里。甲拿着钥匙开丙车,一时打不开(或钥匙断在锁孔里),情急之下破门而入,盗窃既遂。

    分析:这种情形中,乙的帮助行为巳经连接到正犯行为的危险流中,因此成立帮助犯。但是,在正犯行力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乙的帮助行力没有发挥买际贡献,因此乙作为帮助犯,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

    虽然甲作为正犯最终既遂了,但乙的帮助行为只帮到甲的未遂阶段,构成甲的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如果甲用乙的钥匙打开门并既遂,则乙构成甲的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同时, 也意味着乙的犯罪形态也是既遂,也即乙构成帮助犯既遂。

    实行过限

    判断:正犯(实行犯)制造了过限结果,能否归属于帮助者?

    违法阶层:帮助行为与过限结果具有因果性(帮助行为所促进的正犯行为危险流有造成过限结果的危险)。

    责任阶层:帮助者对于过限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案例:

    例1:(帮助行为一正犯行为一正犯的过限结果),甲帮助乙伤害丙,在外望风, 乙的伤害行为不慎导致丙死亡。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买行犯) 。在违法阶层,死亡结果是( 甲的帮助行为所促进的)乙的伤害行为的危险流的正常实现。伤害行为的危险流中蕴含了致死的危险。在责任阶层,甲对丙的死亡有预见可能性, 有过失。甲的一个帮助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法律规定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因此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帮助犯) 论处。

    例2: (帮助行为一正犯行为—正犯的过限行为一正犯的过限结果),甲帮助乙伤害丙, 在外望风, 乙在伤害过程中,由千丙辱骂乙, 乙起了杀意,杀死了丙。

    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在违法阶层,死亡结果是(甲的帮助行为所促进的)乙的伤害行为的危险流的正常实现。伤害行为的危险流中蕴含了致死的危险。在责任阶层,甲对丙的死亡有预见可能性,有过失。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帮助犯)论处。

    帮助行为正犯化(妾转正,可配丫鬟)

    帮助行为完全被正犯化

    法条:第120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该条文将帮助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理由:不用考虑实行行为(恐怖活动犯罪),这种帮助行为本身就具有法益侵害性,值得刑法处罚。

    条文规定后果:

    定罪条件上,不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不管实行者是否构成犯罪,该帮助行为构成犯罪(妾转正)。

    在量刑标准上,不需要适用总则第27条关于从犯(帮助犯)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分则这个条文的法定刑。

    在共犯关系上,由于原帮助行为成为实行行为,那么教唆它、帮助它的行为,也可以成立教唆犯、帮助犯(可以配丫鬟)。

    帮助行为部分被正犯化

    法条:第358 条第4 款规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洼行为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该条文中的有些情形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些情形并没有将帮助行为正犯化。)

    帮助行为没有被正犯化

    法条:第287 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行为如果缺少实行行为,其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值得刑法处罚,也就是说,这种帮助行为没有被正犯化。

    条文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定罪条件上,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也就是说,被帮助的人不构成犯罪,帮助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在量刑标准上,不需要适用总则第27条关于从犯(帮助犯)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分则这个条文的法定刑。

    在共犯关系上,由于原帮助行为没有被正犯化,那么这个帮助行为本身就不配有教唆犯和帮助犯。


    参考资料:柏浪涛的刑法攻略

    以上,笔记内容属于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欢迎智者指正,有意者可加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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