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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万买理财产品,最后只剩2190元,究竟发生了什么?

320万买理财产品,最后只剩2190元,究竟发生了什么?

作者: 荒糖理财 | 来源:发表于2022-05-14 21:07 被阅读0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披露了多年前北京“大观言基金兑付危机”的后续。多名投资者通过银行理财经理介绍购买私募产品,但最终投资款也有去无回,遂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其中一名投资者焦女士,前后投资了320万元,仅获得2190元的执行款。

    焦女士称,她是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的老客户,2012年10月因存款到期,理财经理郭某称“银行现在有一个特别好的理财项目,安全又保险”,推荐她购买。在郭某的推荐下,焦女士出资200万元,与另一储户“拼单”购买了一项理财产品,承诺收益第一年为12%,第二年为13%,2013年1月,焦女士再次通过郭某的介绍购买了另一理财产品,约定收益为第一年11%、第二年12%。

    在打款后,大观言基金出具收据及确认函。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的款项均通过广发银行账户支付,且约定收益支付也汇到广发银行的账户内。

    2013年11月,理财产品项目到期,理财经理郭某称兑付有问题,最终无法兑付。对此,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银行未尽到审慎的提醒义务,对其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酌情认定焦女士就其投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承担50%的责任。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但其上诉请求均被驳回,维持原判。

    焦女士的失败投资印证了那句“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这一案例也足以令人警醒。

    储户在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最终办成了理财或保险产品,这是常见的步入误区。原因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储户轻信所谓的高收益产品,为利益所动,银行职员为佣金提成兜售理财与保险产品,向储户推荐时只讲收益,不讲风险,误导或诱导储户购买。一旦出事,银行就将责任撇清,称之为职员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这个判决,将相关责任说得很清楚了,一审法院指出,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员工郭某在实施销售行为时,基于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是银行的经营场所,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投资者无从判断郭某并非在履行职务行为,故郭某的违规私售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银行承担。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投资者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焦女士在交易过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是本案所涉损失产生的原因。

    所以,理财产品让储户蒙受损失,谁也不能说自己是无辜的。储户为利所惑忽视风险,银行职员违规推荐产品,银行也难脱管理之责,三方都要为后果“买单”。

    此案对投资者和银行都是警醒与教训,投资者在储蓄和理财之间做出选择时,应该知道两者的根本区别,不能片面追求理财的高收益,而选择性忽略理财背后的高风险,尤其是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后,保本型理财产品逐渐退出,理财打破刚性兑付已是大势所趋,一定的风险意识更是须臾不可缺少。

    而对银行来说,加强从业者管理,不折不扣落实相关规定,对投资者尽到应尽的提醒义务,也是常谈常新的话题。“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法院的判决也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精神,对双方都是一个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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