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导致人身损害的常见诱因,治疗过程中遭遇医疗损害也不鲜见。受害人遭遇上述情况如何维权?如受害人仅起诉肇事方时,肇事方如何维权?
一、肇事方与存在医疗过错的医院构成共同侵权,受害人可以要求双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受害人而言,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接受治疗过程中,再次遭遇医疗损害,相当于分别遭受两次侵权,侵权人分别是肇事方和存在医疗过错的医院。
虽然上述肇事方与存在医疗过错的医院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但前后两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共同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这一后果,因此,肇事方与存在医疗过错的医院构成共同侵权,受害人可以要求他们分别承担对应的过错责任。
二、受害人仅起诉肇事方时,肇事方可以申请追加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
司法实践中,受害人考虑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周期长、鉴定程序复杂,或因为没有想到医院存在过错,往往会仅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肇事方如何维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如果能够明确医院在受害人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受害人没有起诉医院,法院也未依职权追加,肇事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
如肇事方仅仅是怀疑,而无确切证据证明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及时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明确受害人治疗期间,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无医源性过错,这种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
上述分析比较浅显,实践中类似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涉及医源性过错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伤残的情况下,因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和医疗损害所致伤残鉴定标准尚不统一,以致伤残赔偿金计算结果差异较大,如何解决,只能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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