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类似情形,我们可以这样做:
(1)在企业初创期,合伙人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通常占10%~20%),人力股占大头(80%~90%),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务期限挂钩,甚至与核心业绩指标挂钩。
(2)如果合伙人离职,资金股与已经成熟的人力股,离职合伙人可以兑现,但未成熟的人力股应当被回购。
(3)鉴于中国人有着“谈利益,伤感情的传统观念,因此建议,合伙人之间首先就退出机制的公平合理性进行充分沟通,做好团队的预期管理,当大家达成一致共识后,再将方案落地。
即便是已经有合伙人退出机制的企业,退出机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被执行性,以及合伙人团队对退出机制的认同感有多高,也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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