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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澳大利亚矿权与矿法

介绍澳大利亚矿权与矿法

作者: 四方谈 | 来源:发表于2018-04-16 22:42 被阅读90次

    一、澳大利亚矿权设置

    澳大利亚各地的矿权类型大同小异,主要矿权类型包括普查许可证(Prospecting Licence)、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ce)、保留许可证(Retention Licence)、采矿租约(MiningLease)等。

    二、澳大利亚矿业管理

    在澳大利亚矿业管理体制中,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家政策、外资投资指导、公司或个人收入所得税、 贸易与海关、 公司法产业关系(如注册公司等)、土著权利等,联邦政府也负责管理三英里以外海底矿产资源。各地政府负责法律和管理规章制定、矿业政策制定与执行监督、矿业投资管理、矿权许可证放、矿山环境保护、各种税费和权利金收取、矿山健康与安全、矿业投资促进等。在日常矿业管理中,州级政府承担主要管理之责。在联邦层次上,矿业主要管理部门是联邦资源、能源与旅游部。相关矿业权许可证的申请和各种矿权运作报告也主要是向这些部门提交。

    三、澳大利亚矿业审批流程

    在澳大利亚进行矿业投资活动,需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以西澳州为例,最主要的审批管理活动包括两项:1.土地准入审批;2.环境保护审批。有时在特殊情况下,还包括规划与开发审批以及土著遗产保护审批,这些都是主要审批管理内容。除主要审批管理外,在许多情况下还需要进行一些次要审批活动,包括:野生动物保护和野草控制、水权、炸药的储藏和使用、穿越土著保护区的许可、污水处理、职业安全与健康等的审批工作等。

    对非油气采矿项目,主要的审批管理过程如下:1.申请勘探许可证;2.申请采矿租约,通常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在某些情况下,要申报珍贵野生动物和植物的分布情况,要进行用水许可证申请,要进行场地平整的意向通知等;3.如果有土著问题,则需进行遗产搅动申请,并需获得批准;如果项目在城镇规划方案范围内,则需地方政府批准;如果项目在区域计划范围内,则需西澳计划委员会批准。4.申请运作许可证;5.申请工程建设许可证;6.进行工程建设。

    四、澳大利亚环境保护要求

    在澳大利亚,矿业投资的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各地方政府自己负责管理,但涉及联邦《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1999》规定的内容,包括:世界遗产地;国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濒危物种或生态群落;迁徙物种;联邦海域;核行动(包括铀矿山)等,则需要联邦政府部门的批准。澳大利亚各个地方的法律均有规定,凡可能对环境产生有意义影响的(投资)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在各州进行的方式仅略有不同。根据项目工程的复杂程度,环境影响评估通常可分等级。一般情况下,对环境影响小的项目仅作简单评估;对环境影响大的则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果项目涉及区域公众利益,且项目容易管理时,则需制作公共环境报告。

    五、澳大利亚矿业法律

    5.1 澳大利亚矿权管理

    按照澳大利亚国家宪法规定,每个州都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单独的矿业法规,但是铀矿例外,铀矿直接归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所有,由联邦政府立法。

    总体上来讲,澳大利亚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同地表所有权相分离的政策,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代表对地下资源的拥有,这一点同许多国家的管理态度是一致的。不过,矿产所有权又分为有公有和私有之分。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实行联邦和州/领地分权管理。联邦主要负责海上石油立法、环境立法以及对外投资等采矿业政策协调与发展相关的立法、限制矿产出口等;而各州和地区则管理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矿业活动,包括土地产权,监管矿山运营情况,矿山安全、环境、健康,征缴权利金和税费等。

    对于澳大利亚海上矿产,联邦和州的立法是分界划分的。1999年的《海上矿产法》中规定:联邦海上矿产立法以基线为界,即近海区3海里以外的区域。州海上矿产立法仅就3海里以内区域的矿产进行立法。联邦和州在规范和管理澳大利亚领基线外的海土矿业时,均尽力保持共同的原则、条例和惯例。现行的联邦政府海上矿产法是1994年《海仁矿产法》联邦法。石油也是联邦和州分别立法。在澳大利亚,近海面3海里以内的海上石油资源归同这些海面相邻的各州/领地来立法;3海里以外的联邦海面则由联邦和与海面相邻的州共同管理。陆上石油由各州立法。联邦政府的《海上石油法》规定领海区域3海里以外范围为该法管辖,也包括延伸到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域。

    5.2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审批

    澳大利亚依法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管理,澳大利亚与陆上固体矿产开发利用有关的法律包括《采矿法》、《原住民土地权法》、《环境保护法》等。海上矿产和能源的勘探和开发,也有专门法律。澳大利亚《采矿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三种权限:所有权、勘探(包括初步勘探和详细勘探)权和开采权,同时,每个州也有各自相应的法律。如西澳《采矿法》(Mining Act 1978)规定,矿产资源归皇家(联邦政府)所有,1899 年前转让的自有土地上的非贵金属除外。

    在澳大利亚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要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如果暂时不开发,可以申请保留权许可,每个州的审批情况大同小异。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探矿权、采矿权可以合法转让。矿业权人出现以下情况时,都可以将矿业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人。如一个探矿权人发现了一处有经济价值的矿体,不想开采又想收回勘探投入;大矿业公司认为发现的矿体规模小,不想开采;小矿业公司发现了矿体,不具备开采条件,没有开采能力。勘查许可证持有人可能希望寻找合资伙伴来分担勘探风险,可以建立联合股份公司,将权利转让给该公司。矿业权是一种有价的无形资产,投资人如欲以矿山企业的资产及其产品作担保进行筹资,最基本的条件是他应有权抵押以致最终转让矿业权的权益。矿业权转让,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政府一般不进行干预。

    5.3 澳大利亚矿山环境保护与复垦管理

    矿山开发将对植被、地表水和地下水系统、生物多样性等产生较大影响。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依据《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1999)》(EPBC)的有关规定,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评估和审批。该法规定的具有全国意义的环境事件包括:海洋环境,

    受保护的世界遗产,国家遗产,加入《拉姆萨尔国际公约》的湿地,国家濒危物种,迁徙物种,涉核活动等。如果涉及到上述内容,就必须经过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环境部长批准后才能开展矿业活动。在澳大利亚,矿业企业均要依法编制矿山环境保护和关闭规划,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放在重要位置。澳大利亚还设立了“矿山关闭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矿山企业的上缴,用于矿山关闭后的生态恢复、设施拆除、产业转型等目的。如果企业按照标准完成了闭坑的相关工作,上缴资金将被返还。

    5.4 澳大利亚矿业税费征收

    在澳大利亚申请初步勘探权、保留权及采矿权许可都要付费,但费用不高。在取得勘探权、采矿权后,企业在开始工作前要赔偿地上物品损坏和其它因土地契约终止、通行权受限,损坏的环境改善及合理控制损坏等项费用。在西澳、南澳和新南威尔士,还要赔偿土地使用权损失、收入减少以及其它社会危害等费用。在澳大利亚采矿,企业要向联邦政府、州政府交矿业税。政府通过法规确定许可证税收制度。矿业税率的形式及税率高低根据矿种、矿山所在地及矿产品分组确定。澳大利亚矿业税收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固定费率的许可证税收制度,按单位重量收取;

    2.从价费率的许可证税收制度, 按照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税率;

    3.与利润挂钩的许可证税收制度,也称为资源税租金;

    4.混合许可证税收制度,按照固定从价制与利润挂钩制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许可证收税标准在各州/领地不同,金属矿产:1.5%-7.5%的从价税率,或最高为22.5%的利润税率,并有税收抵扣政策;煤炭:2.5%-7.5%的从价税率,或最高为18%的利润税率,或固定税率0.04-2.34澳元/吨;非金属矿产(砂石、石灰石等):0.10-1.00澳元/吨,或产值的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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