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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处理

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处理

作者: 赵琴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18-07-06 20:18 被阅读0次

          在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被告因下落不明的情形,使得法官无法与当事人接触,也就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一旦处理不慎会导致矛盾更加突出。为更好地处理该类纠纷,结合司法实践,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4、 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

            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不能一概而论。: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因被告可以选择其他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采纳;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建议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方式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不能千篇一律地采取公告送达,应在公告送达之前,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相应的联系。如果被告的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既不接受应诉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应当立刻进行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公告送达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的方式。

          三、案件的判决结果

          此类案件的判决,通常分别有二种结果:一种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准予离婚所确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何处,夫妻之间的各项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建议应当准予离婚。

          另一种是若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经邮寄户籍所在地亦无人接收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户籍登记中有很多“空挂户”,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公告送达,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因此对该类案件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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