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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季 第十二周 131 曹小旭呀 《宪法学导论》

第十季 第十二周 131 曹小旭呀 《宪法学导论》

作者: 萝卜武士 | 来源:发表于2017-12-30 07:39 被阅读0次

    一原文问题

          书本P245-p246 探讨 你认为上述联邦主义的逻辑有哪些必须满足的条件

    二。个人感悟回答

            所谓联邦主义的逻辑即是联邦政府最大限度的尊重各州政府的主权,其权力仅限于调控各州所不能有效调控的事务。

          而之所以有上述的逻辑,其一、联邦国家的疆域要足够广阔,选民要足够多样化,也就是其内部各州由于其地理位置、历史文化、利益诉求的不同而产生纷争,并且无法通过谈判来解决,需要一个更高层级的政府来调节州际矛盾。如果是小国寡民的社会,那么也不会面临书中所说上海人不懂云南面临越境贩毒的困境的矛盾,自然也就无需联邦来调节,或者说没有联邦政府存在的必要。二是联邦政府要有足够的权威,不管是美国的最高法院司法至上无上的权威,还是德国传统上的政府主导地位。总之在中央,不管是政府、法院或议会,必须有一个机构拥有着足够的权威使得各州政府能够心甘情愿的接受它的结论。三是有限政府原则应当在人们心中形成共识,或者该权威机构有着足够的外部监督。这一点也是最重要的,因为一旦一个联邦中央机构有着足够的权力使得自己的决定能被各州所承认,所执行。那么很难保证它的权力会不会无限的膨胀下去。这时只有两种方式,要么有限政府的原则在该国已经成为一种政治习惯,来自自身内部道德的监督使得该机构能自觉的约束自己的权力不越界。要么该国的机构设置足够完善,即便是有着最高威信的机构也面临着足够多的监督使之不至于超越联邦制的底线。第四,需要对于什么是州内事务,什么是州际事务,也就是该机构权力的界限,有着明确的划分标准。就如同文中所说究竟是按照影响范围还是按照重要程度。目前来看,按照其影响范围来划分更为符合民主原则和各州自治原则。无论该项事务多么重要,只要它的影响范围不超过该州,那么都中央政府都不应该干预。而一项事务即便看上去无足轻重,但是只要其涉及州际间的利益,有可能在州际间产生矛盾,那么为了维持联邦的和睦,该事务都应该受到中央政府的干预。

    ps.这周玩的多,读书少。下周要加把力读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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