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什么(o´ω`o)ノ百度百科中介绍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准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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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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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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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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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另外,针对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案例分享:A公司销售部门递交一份报告,要求公司审议其草拟的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A公司销售给B公司化工产品50万元(含增值税),由B公司自备车辆运输,但装卸工作由A公司当日到劳动力市场招聘临时劳务人员来完成,A公司垫付装卸费1万元,B公司司机监督劳务费的垫付和开支情况并签字确认。A公司当即开具货物增值税发票和应收装卸费1万元的收据,由B公司验货后,将50万元货款和垫付装卸费1万元支付给A公司。
那么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分析该合同中对A公司纳税的影响,可否修改为对A公司更为有利?(把发票直接开给B公司)
A公司在销售货物时代垫装卸费并之后收回,装卸费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B公司收取的价外费用,税法规定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多计增值税——10000/(1+13%)*13%=1150.44(元)所以建议A公司不采用垫付装卸费的方法,由B公司司机在装卸现场支付给装卸工。
筹划建议:由于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所以不要发生无意义的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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