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离职人员冒充在职人员和业务单位联络的处理方法

离职人员冒充在职人员和业务单位联络的处理方法

作者: 阳光海浪 | 来源:发表于2019-08-08 14:35 被阅读0次

    今天,有HR朋友求助:离职人员冒充在职人员和业务单位联络,请问怎么处理啊?

    我的答复:

    一、这个问题,需要看离职人员冒充的具体方式方法,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二、公司的处理方法建议如下:

    1、公司一定要在员工离职时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收回所有的工作资料,包括工作证、名片、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如以往与客户之间的来往信函、合同文本)等等,方能结算、办理离职手续。

    2、公司函告重要客户,内容包括某某员工自某年某月某日已离职,其一切行为与公司无关,等等......

    3、公司函告该离职员工,告知:离职员工无权代表公司.....,如....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如下:

    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如以往两个企业的来往信函、合同)等等。员工离职后无权代表公司,但是如果员工手里有公司的空白合同书,客户有理由相信他可以代表公司,并与其签订合同,合同是依法有效的。表见代理虽然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即表见代理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离职人员冒充在职人员和业务单位联络的处理方法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ozdxjc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