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
何怀宏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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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在本世纪初主要是通过卢梭来理解作为政治概念的契约和接受社会契约理论的。
问题在于,在尚没有充分理解卢梭之前,国人就把他作为冲击清王朝的尊神拉上阵了。
反倒是似乎“过时”的西方思想,或比较古老,已融入他们的制度和生活而不显新奇的政治智慧,更能给我们以借鉴和助益……。
—— 何怀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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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契约与伦理的历史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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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叙述契约观念与社会伦理的历史结合过程。为此,需先阐明西方的“契约”概念所蕴含的、在汉语中所不具备的广泛文化历史内涵,然后,我们追溯古希腊时期的契约思想萌芽,与社会正义及公民义务的思想,指出两者尚处在分离状态。契约观念和社会伦理两者在古罗马时期分别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前者是通过契约法的形式,后者是通过自然法的形式。然而,两者的正式结合却有待各方面历史条件的成熟。直到中世纪与近代之交的时候,时代才诞生了这种结合的第一个产儿——统治契约论,并使之成为现实政治的能动因素。本章非契约史,故旨不在全面,而在分析中有所得。
一、“契约”概念的蕴含
1.“contractus”的汉译①
我们现在是要讨论西方的一种社会伦理思想,因此,我们在探讨这种我们现在以汉语“契约”一词来标志的伦理思想时,就有必要至少对“契约”这个关键词的传统含义,以及它与它在西方语种中的原名的关联作一番考察。我们也要考察这一概念是如何在翻译中获得一种新的意义的,即使这种意义并未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扎根和展开,我们也要考察最早的评介者对此种新意义的认识,看它和原义相差多远。哲学无疑不能归结为语言分析,但我们却有必要提高我们对语言的敏感,并小心谨慎地使用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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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方便起见,我们以“contractus”这一拉丁词来统一代表“契约”一词在英、法、德等西方语种中的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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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作为一个社会政治概念在中国广泛使用,是于上一世纪与本世纪之交翻译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时开始的。此前,“契约”只有经济合同的含义。甚至在今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还是把它主要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来使用。我们可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读到对“契约”的如下解释:“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在《辞海》和《中国百科全书》的“法学卷”中,则径直用一句话把契约解释为经济方面的“合同”,这是符合事实的解释。虽然我们有时也在政治概念的意义上使用“契约”一词,但我们主要是在书面上,在介绍和讨论西方的一种社会政治思想时使用。这说明,有些外来的新概念或概念的新义,它们虽然进入我们的语言库,但并不一定就进入我们的历史成为一种能动因素。而另一些外来的概念却真正深刻地介入和激荡着我们的社会生活(如“民主”、“科学”、“阶级”、“干部”等,虽然原来的含义可能又有改变)。笔者在此并非是要建议扩大契约概念的用法(一种概念和历史的因缘远非是一件如此简单的事),而是想指出这是值得研究的一种文化现象。仔细清理一下近百年来涌入汉语中的各种新概念自身的历史,或存或亡、或盛或衰、或常或变,将可以从中引出许多有意义的结果。
无论如何,近代学者在翻译卢梭著作中“contractus”一词时,所用的“契约”一词,当时在汉语中只有英文“bargain”的经济含义,这也是勉为其难。然而,细心翻捡古义,组成“契约”一词的两个字:“契”和“约”在古代却不只是具有经济含义,《说文》释“契”:“契,大约也。”《周礼》郑玄注云:“大约,邦国约也”。“邦国约”无疑是一种政约。此是以“约”释“契”,至于“约”本身,无疑亦与政治法律的意义相融,如“约法三章”“约纵连横”之约均是政约,“约法三章”是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契约,“约纵连横”是国家之间的盟约。因此我们说,“契”、“约”二字单独看都有政治含义,合为一词才为一纯粹经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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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社会政治含义是在翻译西方典籍中获得的。1898年,上海同文译书局出版日本中江笃介用古汉语翻译的卢梭的《民约通义》(即《社会契约论》,但只是其中的第一编)①,这是《民约论》的最早中文节译本。而第一本由中国人自己翻译的中文全译本,则是由留日学生杨廷栋从日译本转译的。1900—1901年杨的译文先在《译书汇编》第一、二、四、九期连载,1902年,由文明书局印刷,开明书店、作新社等单位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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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熊月之著《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7页,法国全国研究中心的玛丽安·巴斯蒂所提供的材料略有不同,参见《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纪念论文集》第56页。
中国第一篇关于卢梭的论文,则是由梁启超撰写,于1901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在《清议报》上分三期发表的,这篇文章以《卢梭学案》为题,实际上是法国哲学家阿尔弗来德·福耶(A1Ired FouiIce)的《哲学史》(1875年出版,1886年被译成日文)中卢梭社会哲学一节的忠实复述,梁启超仅加上了一个前言和四段按语。次年,梁启超又将此文以《民约论巨子卢梭之学说》为题,发表于《新民丛报》第11期和第12期上。
在此之前,卢梭的名字及其社会契约的理论很少为中国人所知,1876年出使英法的郭嵩焘在《日记》里曾提到卢梭。而大概是第一个阅读卢梭著作的中国学者黄遵宪,曾回忆1879—1880年间初读卢梭之书的经验说:“明治十二、三年时,民权之说极盛,初闻颇惊怪,既而取卢梭、孟德斯鸠之说读之,心志为之一变,以谓太平世必在民主,然无一人可与言也。”①但到1902年以后,卢梭就声名大噪,民约民权等概念不胫而走,报刊作者的署名多见“卢骚之徒”、“卢梭魂”、“亚卢(亚洲卢梭)”、“女卢梭”。邹容以“卢梭诸大哲”的后继者自居写成《革命军》,并“请执卢梭诸大师之宝幡,以拓展于我神州土”。同盟会机关刊物《民报》第一号即用卢梭画像作为封面内页插图。相反,最早介绍卢梭的梁启超却转而对卢梭采取了有所保留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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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民丛报》第13期(1902年4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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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产生巨大影响的另一表现,则见于一些学者从中国历史文化中寻找与卢梭思想“同源合拍”的因素,1903—1904年冬,刘师培与林獬合著成《中国民约精义》分上古、中古、近世三卷,共五万余言,辑录了中国历史上《尚书》《诗经》、墨子、孟子、柳宗元、王夫之、黄宗羲、唐甄等人有关民本,天下为公等思想的言论180余条,“证以卢税(梭),考其得失”。在其他作者那里也有这种附会的比较,而尤以将黄宗羲类比于卢梭的情况最为多见。如陈天华在其小说《狮子吼》里写到这样一件事:学校里一个新派的总教习,在向学生宣讲专制主义的起源及恶果时提及《社会契约论》,听众哀叹中国没有产生一个卢梭,教师回答道:中国确曾有过一个卢梭,他比卢梭出生早得多,更有学问、更有德性,此人即黄宗羲,然而法国在卢梭之后接着产生几千名“卢梭”,而中国卢梭则绝无仅有,因此黄的著作没有产生什么影响,这时听众宣誓要实现黄宗羲的学说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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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14-115页。
通过上面的材料,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在本世纪初主要是通过卢梭来理解作为政治概念的契约和接受社会契约理论的①。今天,我们自然知道卢梭和黄宗羲的差距,也清楚卢梭在西方契约论中所占据的一个特殊地位,但我们自然不宜以近百年后的这一些知识来苛责于前人的。问题在于,在尚没有充分理解卢梭之前,国人就把他作为冲击清王朝的尊神拉上阵了。这种太紧扣时代,也太以我为主的态度也许还延续到今天,故我们不能不对我们自己有所警惕。因此,采取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来看待和研究西方人文学者的理论观点,不失为一种防止大的偏差和误解的办法。太紧扣时代的另一表现是以别人为主的亦步亦趋,紧盯着西人最新的主义、思潮、理论、观点,以为如此方能介入西方文化而获得一种世界性,或给中国的问题找到最新的灵丹妙药,这却显然低估了中西文化传统及所面对问题的相异程度,不知有时反倒是似乎“过时”的西方思想,或比较古老,已融入他们的制度和生活而不显新奇的政治智慧,更能给我们以借鉴和助益,故防止这种时代病的办法也是诉诸一种较长远的历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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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议报》和《新民丛报》虽也介绍过霍布士、斯宾诺莎等契约论者的思想,却远未激起如卢梭那样大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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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虽然传统的“契约”是一纯经济概念,而当近代中国学者以“契约”一词翻译“contractus”而使之获得一种社会政治含义时,他们对西方契约理论的认识也还是处在一种边缘状态而未深入其核心,但是,我们还是可以说,“契约”与“contractus”在字典给出的意义上还是一致的,它也不会阻塞我们进一步认识“contractus”的广泛文化历史内涵的道路。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 契约与伦理的历史结合… 5
一、“契约”概念的蕴含… 5
二、古希腊:分离的契约与伦理… 17
三、古罗马:契约法与自然法… 27
四、统治契约论… 39
第二章 正义原则的逻辑与根据… 51
一、霍布士:保存生命 … 52
二、洛克:维护自由… 61
三、卢梭:渴望平等 … 72
四、正义原则的逻辑… 85
五、正义原则的根据… 96
第三章 正义原则的优先性… 118
一、“公平的正义”…118
二、正义原则对功利原则的优先性… 138
三、制度原则对个人原则的优先性… 150
第四章 正义原则的内在冲突…162
一、平等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 162
二、在什么条件下允许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172
三、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分配的正义… 189
四、作为道德根本标准的权利及其依据…207
五、综合是否可能… 221
第五章 正义原则的证明方法… 237
一、原初状态的设计… 237
二、正义原则的择出… 248
三、契约论作为一种证明方法… 257
四、历史与理性… 269
附录:
参考书目…282
后记… 289
作者简介
何怀宏,1984年9月-1988年底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攻读研究生、获哲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伦理学教研室主任。主要著作有《若有所思》、《生命的沉思》及论文若干;译著有《伦理学概论》、《伦理学体系》(合译)、《正义论》(合译)、《道德箴言录》《沉思录》等。
【百度百科】
何怀宏,哲学博士,1954年12月生于江西樟树市,曾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现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伦理学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人生哲学、社会史等领域的研究。
学术专著
《生命的沉思──帕斯卡尔评述》,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
《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良心论──传统良知的社会转化》,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98年11月获大陆首次民间学术基金奖──正则思想学术奖
《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北京三联书店"哈佛燕京学术丛书"1996
《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北京三联书店"哈佛燕京学术丛书"1998
《道德·上帝与人》,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翻译著作
《伦理学概论》,[美]梯利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道德箴言录》[法]拉罗什福科著,北京三联书店1987
《沉思录》[古罗马]马可·奥勒留·安东尼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美]诺齐克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伦理学体系》(主译)[德]包尔生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台北淑馨出版社1989)
《正义论》(主译)[美]罗尔斯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台北结构群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0,盗印)
《超越的爱》(合译)[美]辛格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帕斯卡尔文选》(合译),三联书店1992
其他著作
《若有所思》,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珍重生命》,广东教育出版社1996(香港三联书店1996,台湾书林出版有限公司1996)
《心灵瞬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9月
《何怀宏散文》上、下册,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
《渐行渐远渐无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
《良心论》,2009
《道德·上帝与人》,2010
《世袭社会》,2011
《选举社会》,2011
《中国的忧伤》,2011
[ 本文摘录:杨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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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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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又对亚伯拉罕说:“你和你的后裔必世世代代遵守我的约。(创世记 17:9 和合本)
Then God said to Abraham, “As for you, you must keep my covenant, you and your descendants after you for the generations to come. (Genesis 17:9 NIV)
神说:“我与你们并你们这里的各样活物所立的永约是有记号的。(创世记 9:12 和合本)
And God said, “This is the sign of the covenant I am making between me and you and every living creature with you, a covenant for all generations to come: (Genesis 9:12 NIV)
IN CH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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