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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催讨债务导致涉嫌非法拘禁得不偿失

因催讨债务导致涉嫌非法拘禁得不偿失

作者: a565b96870bc | 来源:发表于2018-09-30 22:28 被阅读0次

    现在失信行为十分常见。因民间借贷、合同交易、投资亏损等等各种各样产生债务。为讨回款项,却因对方赖、拖、骗的行为迟迟无法要回,经常会给债务人“尝尝苦头”看他还不还。这些行为往往涉嫌犯罪。涉嫌绑架?还是非法拘禁?抢劫罪?

    出于主观的索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非法禁锢、殴打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索取特定财物的行为应定为非法拘禁罪。


    【案情】

    a与b交易,a将货物给b后,b迟迟不支付货款,产生坏账。a打听到b的地点后带人将b堵住,强硬将b带到一个房间,要求其还钱,不还钱不让离开。b说服a让其用电话筹钱,b在打电话时,告诉其家人他被绑架,半天回不去就报警。a等人气不过打了b几下。最终由公安介入,a涉嫌绑架罪被拘留,b的伤情构成轻微伤,b被a等人限制人身自由3个小时。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虽然a事出有因,但是其主观上的索债目的而采取禁锢、殴打被害人的手段索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考虑非法拘禁过程有殴打情节,法院给予a等人从重处罚。


    其他:是否非法拘禁不达24小时就不构成犯罪?

    不是的,这完全是片面解读法条造成的误解。前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人们的非常讨债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是没有时长限制的。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三、(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阮道明律师183965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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