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
不能作为办案依据
今天,提出一个司法新观点:
当事人、办案人、没有听到过的新观点:
司法办案中的《审计报告》,或者是《会计司法鉴定》,不能作为办案依据。
司法办案中,作为办案依据有什么结果呢?
办成错案,办成冤案。
作为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凡是这一类的案件,寻找《司法“杀手锏”技术》,否决它,纠正错案。
作为办案人,应该怎么办?
寻找《司法“杀手锏”技术》,复查它,否决它,办成铁案。
为什么不能依据它办案?
审计,是一门技术,只能是查出一门审计的证据,漏网法律及其它门行业的证据。
证据都漏网了,还办什么案?一定办成错案。
今后,谁再使用《审计报告》、或者是使用《会计司法鉴定》办案,大慨率是错案,这是规律。
这类案件,公检法不懂,不会办;律师不懂,不会办;代理人不懂,不会办;只能是《司法“杀手锏”技术》办。
这也是规律。
那用什么作依据呢?
再提出一个司法新观点:
用《司法“杀手锏”技术》作依据,驳不倒,办成铁案。
不信,可以实战比武。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