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汕头,一名男子骑车经过一条村道时,一只黑狗从侧面冲出来,另一只白狗迎面而来。由于紧张,男子的摩托车撞到了前来的白狗,哪知这条狗是村长的。当天,村长找到男子,对其进行了殴打并要求他跪下。男子周某38岁,下午2点左右,他骑摩托车去上班,途经某村时,撞到了一只白色长毛犬。周某没有立即逃离,他发现长毛犬没有大碍后,才骑着车离开。一个小时后,58岁的村长林某,也就是长毛犬的主人,带了几名男子找到周某。林某上前,猛地一巴掌打向周某头部,随后又扇周某耳光,打得周某抱头鼠窜,连连躲闪。从两人的年龄来看,如果周某还手,林某肯定不是他的对手,但旁边有4名男子虎视眈眈,周某哪敢还手?除了林某,4名男子也殴打了周某,他们是为长毛犬报仇,并要求周某跪在地上给林某认错,社会气息极重!目前,当地警方正在依法办理此案。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从民事责任上讲,林某应该赔偿周某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是实报实销,产生了多少,赔偿多少,以填平受害人遭受的损失。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林某带着4名男子殴打周某,他们主观上有意识联络,客观上相互配合,属于共同故意犯罪,应当一同对此事负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元-100元罚款。如果周某的伤情没有达到轻伤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此规定,对林某和4名男子进行治安处罚。如果周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林某和4名男子的刑事责任。
据网传消息,周某可以去看新车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如果周某的伤情没有达到轻伤,林某赔偿周某并取得其原谅后,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处罚。如果周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最后,周某是否可以去看新车,关键看林某大不大方,如果林某足够大方,周某出院之时,就可以将新车提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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