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片公共水域,行政机关以试验区的名义承包给了一家公司,让这家公司在这片水域里养鱼。有人管理了,水里的鱼就多了起来,水域周围的很多人就过来捕鱼。
执法部门接到报告,过来执法,没收了相关的工具,驱散了过来捕鱼的人。这些捕鱼者开始上访,要求捕鱼。相关部门告诉他们,水域已经与这家公司合作,一般人不能捕鱼。
上访者称:我们以前想在这里养鱼不让我们养,好歹我们可以自由打鱼。现在为为什么让别人在这片水域养鱼?为什么让别人养这事,相关部门有解释,但上访者不信:你什么研究?什么实验?不就是养鱼吗?为什么给别人养,不给我们养?别人能养,为什么我们不能养?
这些问题,行政机关解释不清楚,解释了上访者也不听。于是,上访从区里到市里再到省里。上级要求主管部门想尽一切办法,消除上访,不要影响了大好社会形势,不要影响了某重要会议召开。
最后主管部门被闹得不胜其烦,只好给合作的公司发了一个通知,通知提前提前解除。然后告诉上访者说,这会好了,你不是上访我们与别人合作吗,我现在解除合同了,你们总该没有问题了吧?
可是,两年的合同履行了一年半,还有6个月没到期,这家合作公司放了鱼苗,也投入了人力物力,主管部门一终止合同,鱼还没有捕捞,损失怎么办?这家公司向主管部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主管部门说,继续履行合同不太好,但你也可以把你的鱼捞走。这家公司去捕捞的时候,其他的群众也过来捕鱼。这家公司报警。警察来了后,捕鱼的群众说。他也没有合同,我们也没有合同,他能捕捞,所以我们也能捕捞。
只要这家公司一过来捞,周围的群众也会过来捕捞,相关部门去制止群众的捕捞行为,群众不服,说既然那家公司之间没有合同了,你也无权捕捞,公司要捕捞,显然我们也可以捕捞。
行政机关说,维持现状!合作公司与群众都不允许捕捞!
但这家合作公司又不干了:我们辛辛苦苦履行合同,买鱼苗、各种打理,现在过了一年半了,到了收获季节了,你不让我们捕捞,我们的损失怎么办?!这家公司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势必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预见的是。渔业部门在这个诉讼当中,肯定是要败诉的,是要赔偿的。
不终止合同,群众上访;终止了合同,公司有损失;让公司捕捞,群众也要捕捞;都不让捕捞,公司可能会去打官司,主管部门会败诉!
你看刚开始的时候,为了平息所谓的上访,可能觉得公司这边可能会比较配合,就擅自终止合同,就没想清楚这家公司的利益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人家主张权利的时候,又不得不答应让公司捕捞。事情不会那么简单——群众还是会上访,上访的理由又有了新的,这个新理由反倒比原来的理由更合理了!
一个无理的要求被妥协了,后面怎么做都是两难。无理的要求既然无理,本来就不应该得到任何的妥协,当然更不能去满足,因为你的满足或者妥协,都是不合法的,要么这个行为会被追责(当然,也可能有的部门采取李代桃僵的方式去解决问题,那是更严重的违法就更严重了)。因为对方无理取闹你就终止本该履行的合同,那接下来的问题还会层出不穷,况且只能是越演变越复杂。无原则的妥协,将会导致更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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