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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劫波研究系列之十:分布与共识(5)

【原创】劫波研究系列之十:分布与共识(5)

作者: 劫波李凯龙 | 来源:发表于2018-11-28 19:52 被阅读1次

    人类通过合作机制的建设,在历史上走出了一个又一个的囚徒困境。

    区块链技术的本质就是借助博弈中的合作和协调,促进信息的透明及达成协作。

    产权 社会规范 法律

    最后一个例子来自国家间的军备竞赛和环境保护的协议。各个国家同在地球上生存,一方面需要通力合作,共同维持大家庭的和谐共生;另一方面出于国家主权等的诉求,又会时时计算着各种利益。

    我们一边高喊着人类共命运,一边又在亲手制造着杀伤力越来越大的武器;我们一边极力主张保护环境,一边又在肆无忌惮的制造着工业和化学污染。和价格战中的原因大致一样,人类的困境延续到了以上的领域,又因为不仅仅事关几个“红包”,僵持起来的复杂程度也就远远超过在经济社会中补贴的情况。

    在体会到世界性战争对文明带来的巨大摧残之后,人类用克制和理性在过去几十年暂时逃脱了大范围的战火和喧嚣,但是我们远未敢说已经将它们永久离弃。我们依旧生活在挥之不去的梦魇之下,胆战心惊的防范着它们的再次来袭。

    我们闭上眼睛思考因果,也祈祷人类可以被引向救赎的彼岸。我们发现,这当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这些裁军计划和碳排放减持协议条款早已堆积如山,却常常只被当做纸上条约,并不具备什么实际的制约能力。

    二战以后,为防止战争再次危害全人类,我们创建了联合国并赋予其世界和平安全最终裁定者的地位。然而美国就曾经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发动了对伊战争,并有可能继续针对叙利亚、朝鲜采取单独的军事行动。

    在碳排放领域,我们同样进展缓慢。根据联合国环境署(UNEP)于2017年底在日内瓦发布的第八版《排放差距报告》,各国中央政府的减排承诺只达到了实现2030年温控目标所需减排水平的三分之一,而私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行动力度也远不足以弥补这一鸿沟。

    由于国际条约缺乏强制约束力,因而执行起来往往阻力重重,用博弈论来解释就是威胁不可置信。我们在生活中就有这样的例子,比如热恋中一方声称如果对方与自己分手就会选择自杀,这个威胁在多数情况下就很难达到约束效果。

    在区块链的环境下,可以让各方“随便”签着看看的条款被事先记录到链上,明确地规定好激励和惩罚措施,同时设置一个通过技术保证的违反时就会自动执行惩罚的合约。这样可以使得威胁变得可置信(亦即承诺,指将不可置信的威胁变成可置信的威胁的行动),最终就可以达到条约最初的目的。通过这些技术的应用,将大大增加我们对国家间合作的监督力度,可能解决很多长久以来无法达成一致的国际合作的难题。

    区块链技术蕴含的信息完全,不可篡改,隐私加密,激励及协调预期的特性,在上面三个案例中都可以发挥作用。我们仅仅是出于理解简便的原因在每个例子中特意强调了对其最显著的一条影响。比如在公共通行当中,我们同样需要激励机制的引入,使得司机的正义行为受到物质或精神的奖励。比如碳排放过程中,公开透明的信息沟通也必不可少,否则即便拥有合理地激励,参与方也依然可以通过将一部分见不得光的条款藏在自家抽屉里,从而规避承担合约中的某些义务。

    这三个例子向我们展示了通过区块链技术解决合作问题的潜力。我们知道,针对合作难题的主要应对之道就是促进信息透明和引入激励(在非冲突性的协调问题中是达成一致预期)。我们也曾提及产权、社会规范和法律是人类在促成合作过程中发明的重要激励工具,这里就让我们来看一下区块链技术究竟包含了哪些要义,它是否有可能最终推动上述三大类制度的效用更好地发挥?

    先看产权的问题,根据科斯定理,如果产权界定是清楚的,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的产权安排如何,市场谈判都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一种市场资源分配的理想状态,具体概念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论述)。

    在区块链的技术世界中,由于没有中心化的权力机构,所有人共同维护一个公共的账本,实际上也就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营利机构(拥有独立的进账项目是营利机构的必要条件)。经济体这时为全体参与者共有,每个信息被清晰记录,产权问题也就非常清晰,整个社会形态会无限趋近帕累托最优。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过去由于产权不清导致的博弈难题可能得到解决。

    我们也许会质疑,现实中大量非营利的公共组织会相较其他机构有更多的偷懒行为,经济学家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论文《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中就提及了这一点。此外还有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公地悲剧,指的是由于公共领地产权不明,导致资源被过度使用而无人照管的情形,这样也会造成效率低下。

    区块链技术不仅有可能解决产权分配的问题,而且由于激励机制能够根据劳动量公平地给予每一个劳动者,也就解决了个体诉求和集体分配统一的难题。最终,过去一些在公共组织中经常发生的、个人因为获益和贡献不成正比消极怠工的情况将大大减少。也就是说,区块链环境下的非营利组织,将兼具公共组织的产权共有的特征,同时能够避免这些组织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偷懒和不合理占用资源的问题。

    第二个是社会规范,我们可以将现在很多道德规则、风俗习惯等看做是人与人之间在交往中不断博弈产生的。重复博弈是形成社会规范的重要基础,此外我们还需要假设规范的倡导者能够不断把握公序良俗的趋向,适时的做出合理的引导。前面我们举的日本公共出行的例子就是重复博弈的情况。

    不管是哪种行为,为了形成人人遵守的规范,都需要付出一定的社会成本,在一些社会变革时期还往往耗费巨大。区块链价值的发挥有可能减少重复博弈的次数和成本,因为在信息透明以后,大家更容易快速达成一个各方都能够认同的共识。同时在区块链的环境下,当一切事项被转化成数据计算的方式之后,结果可以被清晰无误地验证,又可能让不合理的规范相较之前更快地被剔除。

    最后是运用法律解决合作冲突的问题,无论是商业上的采购、租赁,公共秩序中的不损害消防器材的规定(此时可以看做是民众和公共管理机构为应对火灾所签订的契约),或者国际事务中的资金援助、订立联盟等,都是运用法律的原则订立契约或者合同,以此促进合作的例子。

    合同法律的三项主要制度分别是合同保全、合同担保和违约责任。我们用借贷的例子来说明,合同保全是指甲向乙借了100万元人民币,法律会保证甲不能私下转移用来偿还乙的钱款;或者通过采取相关措施,防止甲知道100万在日后需要偿还给乙,就故意不好好保管造成损失,导致乙拿不到全部还款的行为。

    合同担保指为确保甲还款,规定了以甲的房产作为抵押品的条款,当出现甲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则房产所有权自动转归乙名下。违约责任的情形出现在甲到期没有还款给乙的时候,法律会规定甲这个时候需要担负的一些责任,比如可以让甲延期付款但是需要付出一些惩罚利息,或者要求甲将其名下的其他资产变卖来还款等。

    区块链引入最重要的作用是能够将上述三种情况的事后监督效力前移到事前。通过将法律条款编辑成程序代码自动执行,大大增强法律对于参与主体行为的威慑效力,将很多的不法行为扼杀在事前,同时也能够有力地提升执法环节的程序追溯能力。这将极大改善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我们的危害。

    *文章为作者李凯龙(ID:KalpaTech)原创独立观点。 未经授权, 禁止擅自转载。 

    *李凯龙,数字机构劫波科技创始人兼CEO。

    李先生就读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法学院获得硕士学位,拥有香港中文大学mba及北京外国语大学语言文学学士文凭,并被公派到欧洲多个国家留学。李先生曾供职中美顶级的一/二级市场投资及基金;曾于腾讯从事研究与投资工作,期间在腾讯研究院担任首席研究员;曾出任中国五百强佳兆业金融控股总裁助理职务,负责战略业务规划及金融/科技/消费板块的投融资和运营管理。李先生还是清华-伯克利深圳学院和香港中文大学博士及研究生课程讲授学者,并为清华大学院系校友会之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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