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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1、2N?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该怎么赔?

N、N+1、2N?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该怎么赔?

作者: 面试求职那些事 | 来源:发表于2020-03-09 13:25 被阅读0次

    提到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会有一连串的疑问,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补偿,该支付多少?N、N+1、2N怎么适用?今天我们就来解答这些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如下四大类:

    一、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以上6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供任何补偿、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权利,这是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劳动者当天被约谈当天必须离职的情况。

    二、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N”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无需做任何补偿,所以这里提到的“协商一致”,是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的。

    二)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遵循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第四十六条(5));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第四十六条(5));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四十四条(4));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四条(5));

    6、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终止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针对以上的“1(协商一致)+4(裁员)+8(终止)”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这就是我们所说的“N”),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N+1”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针对以上3种情况,《劳动合同法》提出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N+1”。

    四、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2N”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是“N”,所以以上6种情形需支付的金额就是N的2倍,也就是“2N”。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有2个可选择的权利,其一,他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二,如果他同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2N”。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N、N+1)、赔偿金(2N)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N、N+1、2N,这是最低支付标准,在实务中有些公司支付N+3、N+6等,都是企业在符合法律基础上的自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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