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规定: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12366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相关规定的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实务问题
1.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扣缴义务人可以办理更正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
—注意:“税款所属月份”是“2018年9月”可能出现零申报。
2.对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1-9月”的(是2018年2月-10月申报的),按照扣除3500和旧税率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但是在2018年10月-2018年12月才发放的,可以按照扣除5000和新税率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扣缴义务人可以办理更正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
提醒一下,在不考虑当月发放工资的情况下计算年终奖个税,假设年终奖金额140,000.00元:
(1)按照扣除3500和旧税率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33,995.00元
(2)按照扣除5000和新税率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13,790.00元
(3)相差个税:20,205.00元个税
来源:xiaochenshuiwu
网友评论